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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法第一部分国际公法编第一章总论一、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二、我国关于条约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国际习惯宪法没有统一规定,直接、并行、转化民商事条约,我国缔结或参加且未作保留优先适用WTO协定:必须转化适用三、基本原那么主权平等不使用威胁或武力民族自决原那么〔限于殖民地独立〕不干涉内政〔非地理概念〕和平解决争端第二章国家的权力一、国家主权豁免:1、国家及其行为不受他国法院管辖2、国家豁免的放弃:明示3、不得视为放弃的情形:〔1〕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2〕仅为援引豁免或对诉讼中有待裁决的财产主张一项权利;〔3〕一国代表在另一国法院出庭作证;〔4〕一国代表未出庭。默示〔国家起诉、介入诉讼或提起反诉〕4、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放弃执行豁免,执行豁免须另行放弃或国家已专门指定某财产用于清偿5、绝对豁免与限制豁免二、国家领土〔一〕国家的领土及权利:一般性限制:不损害他国合法利益1、领土范围: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2、权利:原那么上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存在两个限制条约限制3、河流制度:〔1〕多国河流:沿岸主权,沿岸开放;〔2〕国际河流:沿岸主权,对所有国开放。4、领土的取得方式1.先占2.时效3.添附4.征服5.割让1、有害于沿海国:5、领海制度:国家主权,但有二例外:〔1〕无害通过权;〔2〕一般不管辖,三种情形除外2、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请求在船长请求时,应通知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3、禁毒所必须〔二〕非国家领土及相关国家权利义务〔三〕国际民航安全:沿海国:一项主权权利〔对自然资源〕,三项管辖专属经济区〔须经宣告,小于等于200海里〕权〔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研与海洋环保〕非沿海国沿海国:〔1〕对资源的权利〔2〕外大陆架的获得大陆架〔无须宣告,领土自然延伸〕非沿海国1、挂旗制度:一船一旗,否那么视为无国籍船2、船旗国专属管辖:公海3、普遍管辖:海盗,非法广播,贩毒和贩奴4、登临权:5、南极劫机三公约〔1〕劫机是可引渡罪行;〔2〕不引渡就起诉〔四〕外空:营救制度:〔1〕通知〔2〕救援〔3〕交还〔4〕消除危险〔五〕国际环境保护:1、大气环境保护:《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及京都议定书〔1〕三类国家:工业化部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2〕四种减排方式:集团、绿色开发、排放权交易、净排放量2、船舶污染排放〔1〕船旗国〔2〕污染发生国〔3〕港口国第三章国民一、国籍中国国籍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9条和第12条。概括起来〔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2〕国籍的取得我国实行混合主义:双系血统+出生地主义〔父母定居中国〕。特别注意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3〕国籍丧失:自动〔定居国外并获得外国国籍〕和经批准〔本人申请,公安部批准〕。两类人例外。二、外交保护〔三个条件,一个性质,一个注意1、条件〕〔1〕因外国国家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2〕国籍持续〔3〕用尽当地救济2、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而非义务三、引渡和庇护〔一〕引渡1、无条约无义务:无引渡条约,无强制引渡义务2、双重犯罪原那么3、政治犯不引渡:注意例外〔战争、灭种、劫机、侵害外交官等不得视为政治犯〕4、本国国民不引渡5、罪名特定和不得随意转引渡原那么6、中国引渡法〔1〕应当拒绝引渡:本国国民、非双重犯罪、政治或军事犯、我国已审判或已过追诉时效、被引渡后可能遭受非人道或不公正待遇的。〔2〕可以拒绝:年龄健康等人道主义原因;我国正在或准备进行刑事程序〔3〕引渡程序:A、引出:外交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机关,国务院B、引回:最高法决定量刑承诺,最高检决定是否限制追诉〔二〕庇护1、准其入境或居留并拒绝引渡。2、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的不得庇护。3、域外庇护没有一般国际法依据。第四章国家对外关系之一——承认与继承、国际责任及国际组织法一、承认与继承〔一〕承认1、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交、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性质:单方行为。既存国家、政府无承认义务;承认仅说明对一事实的接受〔二〕继承1、条约继承:领土有关,继承;与身份有关,不继承2、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那么3、债务继承: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地方债务、私人债务和恶债不继承。二、国际责任1、国家机关的行为〔一〕传统国际责任要素:2、支配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