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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9/NUMPAGES9电子政务与行政法的关联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在其管理和服务职能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重组优化,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的制约,建成一个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政府运作模式。[1]电子政务是近年来政府管理活动中发展迅速的管理范式,电子政务与行政法有着紧密的联系。一、电子政务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关系在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不同表述中,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效率行政的原则得到了广泛的认同。电子政务不仅体现了行政法三项基本原则的精神,并且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了新的诠释。首先,电子政务契合了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英国行政法学家韦德提出的行政法治的首要原则就是政府行使权力的所有行为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2](P25)无论是先行的欧美发达国家还是后行的我国,在电子政务的发展模式选择和方案设计上都开展了法理上的论证,都积极寻找电子政务赖以依存的法律依据,在电子政务的建设过程中均出台了不少法律作为规范和指引,电子政务的外在载体的合法性是可以保证的。从电子政务的内在属性看,它很好地体现了依法行政原则的实质,即行政主体职权统一、权力和义务规范平衡地行使。电子政务遵循着一种新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既有权威能动,也有主体自由行动;既强调行政机关承担促进公共福利的积极义务和恪守法律的义务,又要求行政机关承担不得侵权或滥用权力的一般消极义务,使行政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负担的义务更加清晰。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在网上办公、开门问政,使得政府和行政相对人能够进行充分平等的对话和快捷的信息沟通,能够对公众的需求做出积极的回应,减少了传统行政的神秘性和单边性;通过技术手段的运用来限制权力,反对特殊化,减少了传统行政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电子政务的推行使存在直接与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对行政活动的介入和监督更为通畅,增强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与此同时,电子政务也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新的技术平台,为政务信息传输的即时性、快速流动性,为各种法律规则的创设、宣传、执行和监督提供了有利条件。[3]其次,电子政务体现了合理行政的要求。韦德认为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促使政府规范地行使手中的权力。[2](P28)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合理行政的首要任务。电子政务的推行,对公务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不按制度办事形成了有力的限制。经过设置的计算机和网络程序将部分取代公务人员在权能范围内的自由裁量,可以有效防止政府管理人员利用信息垄断搞暗箱操作,防范下级政府管理人员违背上级决策精神而肆意妄为,从而切实保证政府决策的严格落实,可以抑制传统行政方式中容易滋生的腐败现象。现代科学研究表明,社会首先是一个自组织系统,在自组织的社会里,政府的真正角色是公共组织,政府基本职能是组织公共物品的供给,维持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4]电子政务是以公众的需求为出发点,向广大公众“消费者”提供优良公共产品的窗口,是一种新型的服务行政管理模式,能够将政府职能从管理引向服务。电子政务还体现了善治的理念,国际组织提出的善治十个构成要素:合法性、法治、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有效、参与、稳定、廉洁、公正。[5]有的学者还进一步指出:“法治要求善治,善治就是法治”。[6]电子政务的起步处于较高的起点,是一种切合行政法合理性原则的,权力能动、高效、低耗的治理模式。它使行政权力的行使显示出自主性、自理性和能动性,既满足了制约与监督政府的需要,又保障了权力运行充满活力与能动;既使得权力执掌者有足够的空间和幅度进行自主决策,独立思考,高效能地进行公共管理,又促进了政务公开、信息交流、公众参与和监督。电子政务保证了政府权力运行的高效化和民主化,代表了现代社会行政管理的发展方向和合理行政的更高境界。再次,电子政务对效率行政的影响,其积极方面是主要的。就电子政务而言,效率已经成为内生变量,而不再是政务人员苦心孤诣追求的目标。电子政务的高效性、交互性和服务性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公平和效率这一对矛盾,运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构建的电子政务骨架比通常的行政流程更为灵敏,在成批处理中其运作速度和反馈速度的优势会更加明显。一方面使政府提供的各种服务比以前更快捷,对公众意见和需求的反应速度大大提高;另一方面,电子政务具有外向型信息服务功能,可以利用高效可靠的政府信息网络,将政府信息快速、方便、廉价、准确地传递给社会公众,减轻公众为获取这些信息所需要付出的经济和时间负担,使得公民能够享受到“无缝”服务,无疑提高了行政效率。虽然电子政务有时会增加行政处理成本,增加行政事务处理的复杂性,间接地对行政效率和管理成本支出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能更好地体现行政的理性、民主性、亲民性。二、电子政务对行政实体法的影响电子政务对行政实体法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大量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