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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法律问题的探讨.宋志强(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学号04141150)【摘要】:同居已经成为了时下的一种流行的生活方式。但现行的法律对同居关系却规定很少。对一些实际问题,司法实践就不好处理。本文就根据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读同居关系,从同居关系的概念分类以及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探讨这种关系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由于知识浅薄,只是泛泛而谈,望大家斧正。【关键词】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同居,在时下已成为了一种时髦的生活组合方式。同居群体现在已经打破了地域、年龄和职业的限制:农村有,城市更多;年轻人多,老年人的“夕阳红同居”也存在;从农民、打工仔到学生、白领都有。这么一种普通的社会现象,在我们今天的生活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了。既然存在了这么一种家庭外的生活方式,我们就应该正视它,承认它。虽然我们现行的法律还没有对此作出比较完善的规定,但同居关系作为一种既定的社会关系,我们的法律就应该规范它、完善它。鉴于如今同居队伍的不断壮大,立法调整应刻不容缓。同居关系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它又到底能引起那些法律问题呢?这将是本文探讨的焦点。下面我将从两个部分来对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作一个比较浅显的探讨。一、同居关系概念的界定关于同居关系的界定,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居住”。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的张贵华老师认为“男女两性公开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两性结合”就是同居关系。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詹海霞则认为“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履行合法的登记手续的男女自愿生活在一起,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不以夫妻名义对外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从各学者的观点中,我们可以把握到他们的共性,也可以说是同居关系的特点:第一,当事人双方为异性,即同居只产生在男女之间。这就排除了同性之间的共同居住的情况。如朋友(同性)之间的合租房屋一起居住。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这点是与婚姻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之间也就只差这一登记要件了。也正因为少了这一登记要件,才产生了离婚的法律后果与同居关系解除后法律后果的迥然不同。第三,男女居住是“有性居住”。这里的有性居住是指男女在居住期间有性生活内容,即有的学者说的“同吃同睡”,这就区别那些虽然是异性的、也达到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人合租或一方借住于另一方家里但他们之间并无性生活的那些情况。第四,同居关系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公开性和自愿性的特点。同居必须是一种连续的行为状态,且同居的对象应该稳定,双方是出于自愿,对外并不隐瞒。所以,那种“一夜情”、“嫖宿”就不是同居关系。我国对同居的立法几乎是没有,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有这样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从这里面可以看出我们的法律对同居关系的界定是“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综上所述,我认为同居关系是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而自愿、持续、稳定、公开地有性生活内容的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社会关系。二、同居的分类同居关系的种类可以从多方面去划分。大的方面我分为事实同居和法定同居。我这里从同居当事人是否已婚来分,将事实同居关系又分为“未婚同居”与“已婚同居”。这也是常常看到的对同居的分类。(一)未婚同居未婚同居,有的学者也称之为“不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这种同居一般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它又涉及到两种情况:第一是同居的男女双方在同居之前都没有过婚姻,他们的同居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在校大学生的恋爱同居,在很多农村中的那种“只办喜酒不办证”的“事实婚姻”同居,试婚等。第二种情况是男女一方或双方在同居以前有过婚姻,但在同居之时其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他们的同居也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这种情况最多存在老年朋友之中的“夕阳红同居”,还有倡导“轻松”和“无碍”的自由生活的工薪阶层也大有人在。对未婚同居的立法态度,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过去是严厉的禁止,古时的婚姻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年轻男女私定终身,私奔的下场一般是十分凄惨的,到头来不是“抱柱而死”就是“各奔东西”。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同居关系的调整有了新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我们对同居关系,只要符合我上面讲的同居关系的特点的,就认定为是“事实婚姻”,和合法婚姻有相当的效力;如果同居涉及到他人婚姻的,就认定为非法同居。1994年2月1日之后,我们国家的立法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了,现在的同居关系,法律是不调整的,也就是说,法律现在对同居关系是放任的态度,不保护也不制裁。这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麻烦。有些未婚同居者,特别是那些没有固定居所的同居者,常常被少数的治安执法人员以“扰乱治安”等名义“棒打鸳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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