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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程平安治理制度第一条建立工程中的平安卫生及消防设备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立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二条建立单位对建立工程施行平安、卫生、消防等负全面责任,建立工程施行平安、卫生制度。第三条加强对建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根底工程调查审查、总体开工方案审查、开工前平安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职业平安卫生监视。第四条加强建立工程的三同时”平安治理,开工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第五条对用于消费、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立工程以及其他具有较大平安风险的建立工程,必须搞好平安预评价,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第六条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进展设计,对其设计平安负责。第七条建立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审查通过的根底工程设计进展,不得随意对根底工程设计进展任何变动、删减。确需进展修正的,应征得平安监视治理部门同意。第八条建立工程的平安、卫生和消防专项验收由相关监视治理部门组织进展,企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