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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3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3页破产管理人内部管理方案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XX省捷华律师事务所履职报告一、管理人团队情况XX省捷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捷华所”或“管理人”)在入围XX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自2015年1月以来,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无变动,案件承办负责人由专职合伙人担任。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12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7名,律师4名,联络人1名(具体名单见附件《XX省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小组成员名单》)。根据案情,必要时依案件的复杂程度可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二、相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情况捷华所自2015年1月以来,无合并、分立及解散情况;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未发现存在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执业纪律办理破产案件等情况,也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等事项。三、参加XX省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捷华所指定行政秘书作为破产案件联络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在参加高院随机摇号工作过程中从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四、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截止2017年6月14日,捷华所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4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0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2件,未结案件2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3件,其中未结案件3件。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人民币10万元。(详见1/14附表)五、捷华所破产案件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XX省捷华律师事务所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规,严格遵守《XX省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之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算费用;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捷华所充分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在本所相关工作制度下,勤勉尽责,保证债权人利益,尽力确保破产案件办理顺利、有效地进展。六、捷华所执行破产案件相关工作介绍(一)工作指导思想在破产案件履职过程中,管理人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履职原则,同时以维护社会安定为目标的工作指导思想。捷华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的律师在参与破产案件过程中做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勤勉尽责,忠实履职,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公平地清理债权债务,全面执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与人民法院的裁决,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二)主要制度介绍捷华所作为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通过实践总结,不断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建立了一系列相应制度措施。主要制度简介罗列如下:1.收案分配制度捷华所指定专职人员定期参加高院破产管理人的随机摇号会议,并及时将中签案件依照《XX省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规定指派承办律师团队。2.履职回避制度2/14当捷华所作为管理人,遇到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不宜担任破产管理人等回避情形时,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不接受指定并说明相关情况。3.印章管理制度捷华所制定《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及《印章使用登记表》,确报管理人履职期间印章合法规范使用。4.账户管理制度管理人开设管理人临时账户,用于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及必要支出的费用结算,并妥善留存相关凭证,指定专员进行统计和汇总。5.报告制度管理人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工作。6.债务人资产接管及清理制度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物前,应了解债务人财物状况及与接管情况,制作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向人民法院报告。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物时,应进行清点并制作交接书和交接清单,报人民法院备案。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物后,妥善保管,确定专门的场所用于存放相关物品。7.债务人内部事务管理管理人本着有利于提高债务人财产价值和债权清偿比例的衡量标准,审慎决定是否实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和《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并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向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人民法院报告,或者取得人民法院许可。8.信息公布制度管理人应及时将与破产案件相关的信息,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布。(三)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特色介绍1.特色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