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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保洁采购需求其他要求★1、中标人须具备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或有效证件的扫描件)。2、项目采用全包干形式,中标人按中标金额在服务期内承担作业所需的一切费用,除此之外,采购人不再向中标人支付任何费用,但采购人额外增加作业内容除外。3、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中标人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将项目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分包。如中标人有擅自转包或分包等违约行为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4、中标人必须按要求配置机械设备,所有设备证照齐全、合法运营。若达不到要求,中标人须在接到采购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达到要求,并由采购人从中标人服务费中扣除5万元,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5、中标人必须按照广州市城乡管理有关管理规定,对投标所配备的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进行首次检查并作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合格的车辆、设备才能统一纳入全市专用作业车辆和设备的监管系统,并投入作业。6、环卫作业机械化作业率(含高压冲水)不低于35%。7、中标人的用工标准按《劳动合同法》和广州市劳动用工相关标准执行。其工作人员薪金不得低于《广州市环卫工人岗位津贴标准》及《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调整环卫工人基础工作相关工作的通知》的最低标准。中标人必须按规定为全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五险一金”、人身意外险等,保证工人的工资和福利待遇。8、为确保作业的稳定性,如原环卫承包公司的环卫工人同意,中标人应接收原环卫承包公司的环卫工人,培训考核后办理上岗用工手续,经考核不合格的,经采购人同意后可予以淘汰。在同等条件下,中标人应优先从当地村(居)民中聘用,当地居民占所有工作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9、中标人要确保员工的稳定,更换人员时必须及时通知采购人,须在更换人员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报采购人备案,中标人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频繁更换人员获取利益。10、中标人每月必须提供所有员工的相关资料(包括工资表、社保证明及新入员工的资料等)给采购人备案,对一些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安排及相关制度,采购人有权参与管理和裁决。如采购人想了解查阅中标人的财务状况及财务报表,在不损害中标人利益的情况下,中标人应予以配合。11、中标人的报价包括与原承包公司交接工作的各项费用,并做好所有交接工作。12、服务期满后中标人未能继获采购人环卫作业时,中标人要积极配合与下一承包单位进行交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交接,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13、中标人须制定处理各种突发应急事件的应急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在本辖区发生突发应急事件或有特殊任务需要增加环卫作业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投入时,中标人及其员工应无条件服从采购人的调遣和指挥,并参与应急或加班工作。除双方另有约定或保洁区域以外的应急工作外,采购人不再支付中标人加班费。14、在服务期间内,中标人须全力配合采购人关于巩固国家卫生镇等创建工作、“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管理工作及增城区全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创文整治工作、垃圾分类迎检等工作。15、在服务期间内,为提高和加强环卫管理水平,投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环境卫生环保科技成果推广运用。16、因规划、管理或其他原因出现保洁面积调整,中标人必须同意按照实际增加或减少的保洁量结算。17、中标人自行负责保洁清运工具物品的存放保管,并需在保洁区域10公里范围内安排车辆集中停放场地,停放地址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报采购人备案。采购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若发现停放场地不符合要求,当月考评评定为不合格。18、中标人需自行设置不少于1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并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将办公地址报采购人备案。采购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若发现办公场所设置不符合要求,当月考评评定为不合格。19、投标人应完全接受增城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即区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局(或相关上级部门)以及镇街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完全接受监管制度内的所有要求,并做到“五个统一”即是统一着装、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设施。要教育、引导好所聘运输作业司机及装车人员、保洁员遵纪守法,文明作业,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运输车辆要证照齐全、司机要持证上岗;其工作人员的一切生活、作业安全和工伤事故由中标人负责。20、中标人负责承包范围内的安全作业管理,严格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与安全措施。21、中标人负责本公司人员的思想教育、专业培训,做到遵纪守法持证上岗。22、法定节假日、政府指令性的重大社会活动,无条件服从采购人工作安排与调动。23、中标人达不到城市环境卫生质量规范DBJ4401/T40-29、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T126-28,采购人有权按合同的有关约定进行处罚。24、中标人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