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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第一条、本矿职工在工作时间内生产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均按本制度认真执行。第二条、工伤事故分类。1、一般伤亡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较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上人以下重伤,或者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人以上死亡,或者人以上重伤,或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坑长及矿长等有关领导。发生一般伤亡事故以上,矿长必须在小时内,上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和劳动、工会、检察等有关部门。第四条、发生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局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第五条、轻伤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坑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安全生产科。发生重伤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1、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生产安全科负责组织。2、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矿长负责组织。3、一般伤亡事故以上,由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共同调查。第六条、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中及时上报。第七条、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设备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进行生产的物质基础,设备状况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为了加强公司设备使用、维护的管理工作,切实落实“预防为主,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并重”的原则,明确职责,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周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设备技术状况管理第二条、设备技术状况完好标准:基础稳固,无裂纹、腐蚀、油污;零部件完整,无内部缺陷,磨损在允许值以内;运转正常,无跑、冒、滴、漏现象;仪器、仪表、安全防护装置及配套设施齐全,灵敏可靠;达到设计性能和核定性能。第三条、设备技术状况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点检、状态监测、修理时的检查、专业试验或检测等提供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掌握设备技术状况。具体实施工作由车间设备主任负责,有关人员对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与1/12评定。第三章、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第四条、设备固定资产划分标准(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元以上,并在使用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能独立完成一定生产过程或独立工序者计算为一台设备,附属于一台主机设备的划入主机计算,备用者可单独计算。第五条、全部主要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必须建立设备档案。第六条、各车间、部门要遵循“管好、用好、维护好”的原则,负责对所管辖的设备维护修理,并合理使用。第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已满使用年限,严重磨损、老化,致使精度、性能、生产力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能耗高、污染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专用设备因无法修复、改造或虽能修复、改造,但经济上不划算的。第八条、设备报废申报审批程序:设备使用单位认为设备符合报废条件,由车间设备主任填写“报废、报损申请单”报设备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相关人员(或外聘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确认后,填写鉴定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再经总经理审批,重要关键设备需2/12再报董事长审批。报废、报损旧设备,按公司废旧品相关规定处理。第九条新增设备申报审批程序设备使用单位认为需新增一般设备,该单位需填写“新增设备申请计划”报设备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确认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购买。设备使用单位认为需新增关键设备或单值较大的办公设备,需写专题报告,报设备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相关人员(或外聘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论证确认后,填写论证意见书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讨论通过后报总经理签批后,方可购买;新增价值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大型设备需再报董事会讨论,讨论通过后,再经董事长签批后,方可购买。第十条、新增设备采购程序:设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