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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9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9页煤炭洗选行业治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煤炭洗选行业结构,提升产业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结合我区煤炭生产及洗选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基本情况(一)煤矿生产及煤炭洗选企业现状全区现有地方煤矿38对,总设计生产能力400万吨,2008年生产原煤223.05万吨;现有洗煤企业71家,总设计年生产能力2000万吨,其中:入洗原煤60万吨/年的2家,30万吨/年的37家,30万吨以下10万吨以上的13家,10万吨/年以下的19家,2008年生产洗精煤138.86万吨;全区大部分洗煤企业分布在三岔河沿岸,其中:荷城街道6家、凤凰街道1家、德坞街道1家、老鹰山镇17家、大河镇9家、汪家寨镇9家、大湾镇9家、月照乡19家。(二)煤炭洗选行业存在的问题擅自开工建设、生产,报(批)大建小、布局不合理;规模小、污染重,影响区域生态环境;环保和洗选设备简陋、生产工艺及生产技术落后等问题。受原煤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现大部分洗煤企业在有原煤供应的条件下进行间歇性生产,部分已停产半年以上,少部分长期停产。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提升我区煤炭洗选行业集中度,上大压小,充分合理利用、节约和保护矿产资源,推动我区洗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安全、环保、高效发展,为全区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三、组织领导为确保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全区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另文)。四、治理整顿工作对象(一)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相关证照,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的煤炭洗选企业;(二)全区范围内影响区域生态环境,规模小、污染重及环保设施简陋、环保未达标的煤炭洗选企业;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炭洗选企业;(三)建设规模报(批)大建小的煤炭洗选企业。建设规模未达到市、区煤炭洗选行业产业政策要求的煤炭洗选企业,即在2006年后建设的、规模小于60万吨的煤炭洗选企业;(四)煤炭资源紧缺或没有煤炭资源供给且布局严重不合理的煤炭洗选企业;(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影响城乡规划的煤炭洗选企业;(六)列入国家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生产工艺及生产技术落后的煤炭洗选企业。五、工作步骤、时限及目标全区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通过两年努力,到“十一五”末,全区煤炭入洗能力控制在500万吨/年以内。第一阶段(2009年1月至2009年6月底)对市环保局《关于近期选煤行业环境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市环报〔2008〕31号)中所列拟取缔关闭的我区范围内的5家煤炭洗选企业进行取缔关闭。对未批准建设、违法用地建设、产业布局严重不合理、无环保设施、环保未达标、不符合城乡规划且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煤炭洗选企业实施取缔关闭。(一)各镇乡(街道)、区有关工作部门按照规定对全区煤炭洗选产业进行摸底自查。区煤炭局负责提出全区30万吨及以上保留和30万吨以下取缔关闭煤炭洗选企业及符合产业布局、具备整合条件的煤炭洗选企业治理整顿实施意见。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自查报告和调整布局方案。(二)各镇乡(街道)、区有关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煤炭洗选企业的取缔关闭工作。(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镇乡(街道)治理整顿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第二阶段(2009年7月至2009年12月底)对现有符合城乡规划和产业布局、具备技改或整合条件的30万吨/年以下煤炭洗选企业可通过技改、整合达到不低于60万吨/年规模(一个独立生产厂);对通过治理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关闭。(一)待市煤炭洗选行业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对区政府提出的30万吨/年及以上保留和30万吨/年以下关闭及符合产业布局、具备整合条件煤炭洗选企业治理整顿落实意见进行核实和验收后,报请市政府批复取缔关闭或保留。(二)对各镇乡(街道)自查整顿阶段中清理出的不易确定是否保留的煤炭洗选企业进行现场调研核实,需整改的按区领导小组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的,报区领导小组备案后,经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复保留;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三)各镇乡(街道)、区有关工作部门在2009年12月底前对全区30万吨/年以下煤炭洗选企业全部实施关闭,并处置好土地等问题。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