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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7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7页公共安全的现状及运行分析公共安全标准在制定出来之后就会转入颁布实施环节。颁布与实施几乎是同时进行的,除非标准内部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因此,本文提到的颁布与实施在理论上理解为同时进行。一项标准的出台,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将由标准的制定部门联合上级主管部门同时进行颁布。在我国,通常是以文件的形式出现,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加以实施,还辅以网络等媒体手段来扩展该标准的社会知晓度。但是,由于国人的标准“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因此很多标准仍然停留在“空中”,根本没有发挥“达摩克利斯之剑”的作用,没有接地,就没有地气。也就是说,颁布实施环节与制修订等其他环节脱节,成为独立于标准化过程之外的政府行为和红头文件,尤其是公共安全标准。公共安全标准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和社会性,其受益对象更多的是基层群众,因此就不能完全套用行政管理体制的工作方法来行事,否则也只能是“一颁了之”。公共安全标准的宣贯力度不够,经费投入不足,尤其是地方政府和个别中小企业和从业人员标准化意识很差。与政府的工作业绩和企业的经济效益相比,他们并不重视对标准化工作的投入,因此其采标、贯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在具体工作中,大多数只是注重眼前利益,根本无视标准和标准化工作,认识不到标准对自身的积极作用,忽视长远利益,注重自身经济效益和狭隘的地方保护利益,忽视国家利益和全社会效益;从众心理、随大流心理大有市场,不去主动出击,而是等待观望,避开标准不谈,得过且过,墨守陈规,缺乏创新激情和以标制胜的信心勇气。这一系列行为和心理的产生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国民素质有关,但是客观上也阻碍了公共安全标准在全社会的积极颁布和发挥作用。在公共安全标准化领域,国外起步较早,经验比较充足,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和完善的理论体系和运行模式。加大对国际交流的投入,对于快速改善我国的公共安全标准化现状,实现公共安全的良性发展有着立竿见影的功效[5]。而这一切都需要政府、企业、科研院所以及民营资本的共同关注和积极投入。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科学技术的创新与进步、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顺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新情况、新变化和新要求的出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6]。标准化工作发展的法制性障碍必须要尽快解决,因此,新的标准法的立法宗旨要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致力于调整和规范社会服务、公共安全等急需关注的新行业、新领域,要着力于改善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唯此,公共安全领域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才能真正制定出符合社会发展实际的标准。我国现行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标准化行政管理体制,具有按行政区域和行业条块划分的特点。这种模式的管理层次过多,机构重叠、工作交叉且责任不清,必然造成标准化工作的透明度不高、程序的严格性不够和决策的科学性较差等结果,业已成为公共安全标准化工作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在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方面,名义上是国家质检总局领导下的国家标准委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实际上各技术委员会不同程度地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而且,各个产业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与科研机构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和行业中,导致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不同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沟通。在公共安全标准化管理方面,除了国家统一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外,还有交通、铁路、民航、消防、应急救援等行业的政府管理部门。这些部门(行业)在开展公共安全标准化活动时,或自行制定,或选择不同的标准,形式多样、版本不一,致使标准化活动的效率低下,效果不佳。在垂直管理体制之下,同级地方政府和公共安全所涉行业的管理部门因所属地域不同,互相之间缺乏协调统一的行动机制,遇到事情互相扯皮,彼此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尤其是在技术环节与管理环节割裂,甚至根本对立。这就导致标准的制定部门就是闭门造标,标准的管理部门就是坐等标准制定,标准的宣贯监督部门就是走走过场,各个环节之间脱节,各个环节与市场之间脱节,各弹各的琴、各定各的调,从而忽视了对标准化过程的统一管理。在标准问题上,各部门从部门、地方利益出发而不是从市场(消费者和企业)利益出发,客观上助长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对公共安全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强化标准实施的监督力度[7]。但是作为负责对公共安全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各级政府部门也仅停留在执行标准的登记与否、相关标准的备案与否,对实施效果不加以评价。宣贯有关上级标准、完成采标计划等工作,也往往以体制、经费、人力等方面的因素,放松了对标准的贯彻实施的监督。公共安全标准化监管人员认为加强宏观管理,就是要管好强制性条款,其他指标一概不予负责,必然导致劣质标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