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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审批程序的规定第一条、项目部、合约预算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均可对设计提出变更要求,要求须包括修改原因、建议方案等内容。第二条、设计方案变更审批程序规定如下:因施工单位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引起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此类变更由项目部提出,并写明变更原因,费用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直接从结算价中扣除。2、如图纸(或施工方案)是由总承包单位自行设计的,因设计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责任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且总承包单位必须重新进行设计,并承担一切设计费用及因此引致的工期延误。此类变更由规划设计部提出,并写明变更原因,费用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直接从结算价中扣除。3、总承包单位发现设计错误或严重不合理,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接到通知七天内和原设计单位商定,并制作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建设单位签字后实施,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设计方承担。在未接到设计修改变更文件之前,总承包单位不得强行施工,否则,一切责任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此类变更由项目部提出,并写明变更原因。4、建设单位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总承包单位必须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变更增加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若总承包单位未及时进行变更施工,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增加由施工方负责。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总承包单位才能按图进行施工,同时该变更要求有建设单位总工程师书面确认和规划设计部变更编号。第三条、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必须尽可能详尽描述,具体要求如下:1、产品设计中心意见:应从设计上分析可行性,若可行须提出设计变更的具体方案,同时附有变更后的图纸或说明,若该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设计标准的变化,还必须特别注明;应从现场情况分析可行性,说明该变更是否引起返工或其它费用增加;2、营销管理中心意见:应从客户角度分析可行性,说明该变更是否影响销售/租赁,已购/租客户是否能够接受;因客户要求提出的变更原则由客户自行承担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若其他部门认为该费用增加应由本公司承担,必须提出并注明原因;3、财务管理中心意见:应根据设计变更方案估算可能引起的成本增加或节约(应包括设计变更、返工费用、相关索赔以及其它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4、总工程师意见:综合1~3项,提出该设计变更是否可行的意见;5、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意见:根据上述所有意见,作出最终决策一是否同意该设计变更;6、凡是涉及建筑设计规范、结构安全等方面的变更,都必须经设计院复验,出具变更可行证明。第四条、设计变更流程的管理:经批准的《江苏宝山置业有限公司设计方案审定流程表》由合约预算部统一编号并保管,编号规定如下:XXXX(项目名称)-HY(合约预算部代号)-BS(设计变更审批表)-XXX(顺序号,该顺序号不能有中断,必须连续)第五条、设计变更登记:1、所有审批结束的设计变更,规划设计部必须要求原设计单位出正式的设计变更,原件一式捌份,由规划设计部统一编号后下发,施工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项目工程部二份,合约预算部一份,分管规划设计副总工程师一份,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一份,其它单位或部门若需要则给复印件具体发放按《江苏宝山置业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见P72)执行。规划设计部对正式设计进行登记和编号,编号规定如下:XXXX(项目名称)-GS(规划设计部代号)-B(设计变更)-XXX(顺序号,该顺序号不能有中断,必须连续)2、合约预算部指定专人接收正式的设计变更原件,并对正式设计进行登记和编号,编号规定如下:XXXX(项目名称)-HY(合约预算部代号)-B(设计变更)-XXX(顺序号,该顺序号不能有中断,必须连续)第六条、审批时限:各部门签署意见的时间不超过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第七条、审批权限:1、经合约预算部估算,该设计变更方案可能引起的成本增减,由总经理最终批准执行与否。2、凡是涉及建筑设计标准变化的所有设计变更,都必须由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理最终批准执行与否。第六章附则第一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授权行政管理中心制订、并负责修改和解释。第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