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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从以物易物到货币易物再到现在的网络交易,商品交易的方式在不断进步,这是随着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所呈现出来的一个必然结果。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约为36.63万亿元,其中全国网上零售额约为7.18万亿元,占比约19.6%。这样的一组数据充分反映了电子商务作为最新的商品交易方式,体现了未来的一个经济发展趋势,因此其发展急需法律的规定和保护。当前电子商务问题层出不穷,例如恶意软件、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等,2016年“伪基站事件”,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虚构事实的方法,参与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给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失。这不仅是我国国内问题,更是国际上的问题。国际上,联合国贸法会、欧盟、美国、日本等都分别不同程度上对电子商务作出了相应的立法。当前我国对于电子立法方面与国际上其他组织和国家相比相对落后,但近年来《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的通过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了进一步探讨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问题,帮助构建一个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以下将会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以此获得一些启示。一、电子商务的概念(一)国家和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概念的理解想要制定电子商务法,首先要明确电子商务的概念。但迄今为止,却仍然没有一种能被普遍接受的准确定义。1996年,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制定《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ModellawonElectronicCommerce,简称《电子商务示范法》。时提出了一种说法,即拆分“电子”与“商务”分别来解释。下面将对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概念的不同表述进行展示。世界贸易组织对电子商务的界定更多是限于作为电子商务的媒介——互联网上,认为电子商务同样是对产品生产、广告、销售和分配,只是所运用的手段是通过电子通信。《电子商务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国际商会在1997年的“世界电子商务会议”上作出了电子商务其实是指交易过程中不同时期的活动均为电子化的定义。欧共体理事会在白皮书中写到,使用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是电子商务。周婷《中国对外贸易信息竞争力深论》[D].2003年韩国的法律对电子商务的所作出的解释为“电子商务是部分或全部利用电子数据进行货物或服务交换的交易行为”。《电子商务基本法》第2条第4款综上可观,各国对电子商务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标准和模式大体上趋于一致,只是由于各国的语言文字表达上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有不同的表述,这是不同国家的不同文化历史背景下的必然结果,但同时亦体现了各国并不追求极度一致,而是坚持维护本土特色,彰显本国的个性。(二)广义的电子商务与狭义的电子商务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所有运用电子技术手段来进行商事活动的结果。《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第2款而商务的解释与商业的解释所差无几,就是一种带有商事关系性质的一种契约或非契约活动。狭义的电子商务指仅指在互联网上进行商事活动。其利用的是现有的网络设施与设备进行在线的合同或契约的订立,而不再仅仅只是信息之间的传递。我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中,关于电子商务的解释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第3条二、国外电子商务立法发展随着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确立,全世界迎来了一股电子商务立法的浪潮,各国纷纷跟上步伐,纷纷模仿,把《示范法》作为示范文本,制定了自己国家的电子商务法。(一)国家和地区美国在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起到了主导地位。其于1997年、1999年相继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统一电子交易法》以及《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此外还制定与颁布了《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作为全球第一个官方正式发表的表明电子商务立场的文件,在美国强大经济实力的映衬下,成为了主导电子商务发展的带领性文件。日本也一早将电子商务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策略,各省也制定了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律,并且成立了电子商务促进委员会。马来西亚还积极倡导了东盟电子商务发展,构想建立东盟电子商务框架,包括为电子化市场提供平台、东盟各国之间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中各方的重任等等。其后,许多国家和地区开始制定综合性的法律来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短短几年,涌现了很多国家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新加坡于1998年颁布《电子商务法》。1999年,哥伦比亚颁布《电子商务法》。2000年,菲律宾颁布《电子商务法》,爱尔兰颁布《电子商务法》。不仅国家和地区积极参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地区性组织也纷纷积极推动国家和地区之间对于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的探索与制定。(二)国际组织和地区性组织国际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