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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质询权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doc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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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质询权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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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质询权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在现代公司治理的理性设计中,公司的所有者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立”与制衡是其核心架构。在公司实际的运营中“,三权分立”作为一个技术性产物顺理成章地按照构造者的意愿得以实现。然而“三权制衡”却与构造者的初衷不甚相符甚至相悖。由于现代公司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念下运转,使得作为公司实质所有者的股东在完成向公司投资后,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给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即董事会来行使,进而使股东超然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这种权利的分离符合投资规律和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自不待言。不过,随之而来的却是基于股东这种超然地位而产生的对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状况上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股东大会的形骸化。其结果是董事会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绝对核心,原本从所有者权游离出来的经营管理权凌驾于所有者之上并成为了一种“异己”力量。作为回应,股东质询权得以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中确立,以限制董事会权力,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一、股东质询权的法理基础股东质询权,是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和执行中的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监事提出质疑和询问的权利。作为对董事会权力膨胀予以回应的股东质询权制度,显然涉及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故“股东质询权的性质为公益权而非自益权”[1]。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股东质询权的法理依据为何?目前学界关于这个问题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三种:1.表决权说。德国早期学者认为,股东的质询权源自表决权。质询权是与表决权相伴随而生的,否则表决权就并非完整意义上的表决权。2.出席权说。该说认为,个别股东质询权的法理基础为股东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出席权)[2]“,就出席权的实质内容而言,包括了提案权、动议权、讨论权、询问权及表决权”。3.固有权说。该说认为,股东质询权是一种固有权,股东质询权的“最终根据在于股东资格”[3]。上述观点均有独到之处,但是相比而言,笔者更赞同“固有权说”。信托关系说也好,出席权说也好,表决权说也罢,终归没有从根本上揭示问题的实质。因为人们毕竟首先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股东与董事之间基于什么形成信托关系?股东凭什么就享有股东大会出席权?股东表决权又源于何处?显然答案都是一个:股东是公司的实质出资者和所有者。固有权说至少从逻辑上对此给予了非常明白、直接的回答:股东资格就是产生股东质询权的根源。在这个意义上,固有权说比其他三种学说更为简明、直观。如果进一步思考可以发现,在诸如个别股东对董事长身份产生怀疑的场合下,既然股东是委托人,他怎么能够对自己选任的受托人的身份产生怀疑呢?这似乎让“信托关系说”走入了一个令人费解的逻辑误区。在涉及优先股的股东质询权问题上,“表决权说”难以解释这样一个问题:既然股东质询权源自于表决权,那么不享有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怎么还能享有质询权呢?基于“出席权说”,在逻辑上可以当然地推导出这样的结论:只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才享有质询权。如此一来,不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质询权与其如他们所言是“视为放弃”,倒不如说是被“剥夺”了。而固有权说由于其自身广泛的包容性,则不会遇到任何法理或逻辑上的障碍。假使有人提出,固有权说的采用会为股东质询权滥用埋下隐患,则是没有在同一层面上来探讨问题,毕竟股东质询权的取得与行使是不同层面上的问题。为了权利行使的便利而动摇权利产生的根据显然是本末倒置的思维方式。二、股东质询权的规则设计与评析由于我国尚缺乏足够的公司治理经验的积累,新的公司法在股东质询权问题上仍处于最原则的“宣示”性条款层面,只在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因此,关于股东质询权行使规则的探讨人们只能更多的参照国外的立法例,其中应当首推德国。《德国股份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只要所询问的是实际判断议题所必需的,经要求,应给予每一位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向董事会询问公司业务的权力。答询义务也扩展到公司同它的关联企业的法律与业务关系。”德国法上的设计,对后世影响极大,各国纷纷借鉴。《日本商法典》第237条之三规定“:(一)在股东大会上,董事及监察人应就股东要求事项予以说明。但是,该事项与会议目的事项无关、说明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说明需要进行调查或有其他正当事由时,不在此限;(二)股东于开会前相当期间内,以书面通知了要求在股东大会上说明的事项时,董事及监察人不得以需要调查为理由,拒绝说明。”此外,法国、韩国等也均有相近规定。综合各国规定,股东质询权的行使规则可以包括以下几方面:1.质询权的权利主体。依德国法规定,有权提出质询的应当是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由于代理制度的介入,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因此,质询权的主体应当包括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2.质询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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