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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课程持续更新QQ群548810338QQ2429201046第十三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了解内容)一、刑法各论及其研究对象刑法分论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刑法分则,另外还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分则性规范。此外,还包括有权机关对具体罪名涉及的问题所作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二、刑法分则和刑法总则的关系总则和分则均是刑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总则是分则的概括和抽象,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总则是关于刑法的一般性、共通性的规定,而分则是关于刑法具体的、特殊性的规定。这样,总则一方面指导分则的解释和运用,可以协调罪与刑的相适应;另一方面又可以补充分则的不足与漏洞,避免不应有的漏洞和减少不应有的重叠。反过来,分则也可能在总则的指导下规定,有超出总则的要求之外另设特别或者例外的规定。如分则有超出总则的规定,直接适用分则的规定,例如,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注意该条与刑法总则关于累犯规定的差异。三、刑法各论的体系新刑法采取大分类的方法把犯罪分为十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在分则各章的排列顺序问题上,是按各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的,即按照不同的同类客体在国家社会关系整体中的重要性程度的大小的顺序来排列的。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的排列依据是以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由重到轻排列为主,兼顾罪与罪之间的关系。比如说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等。第二节罪状、罪名、法定刑(掌握内容)一、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表述,它通常包含着罪状(假定条件)和法定刑(法律后果)。而所谓的罪状是分则罪刑规范对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指明适用该罪刑规范的条件,行为只有符合某罪刑规范的罪状,才能适用该规范。模式:罪状+法定刑,刑法条文一般表述为"……的,处……"二、罪状罪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基本罪状),例如刑法第23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罪状就是基本罪状,它是对强奸罪的构成特征的描述,不符合这种基本罪状的,就不可能构成强奸罪;另一类是对加重或者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派生-加重、减轻罪状),例如刑法第236条第3款规定的五种表现形式,就是对法定刑升格条件的描述,属于加重罪状,再如,刑法第232条前半段是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罪状的规定,后半段的“情节较轻”,则就属于减轻罪状。刑法分则对罪状的表述有以下五种方式:1.简单罪状。只写出犯罪的名称,而不表述其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如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114条放火、爆炸、投毒、决水罪,等。这类犯罪的特征1后续课程持续更新QQ群548810338QQ2429201046十分明显,能够为一般大众所了解,而且其罪名中已经包含了其构成要件,这类罪状主要存在于一些自然犯。2.叙明罪状。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加以明确的描述,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方式。3.空白罪状。在条文中未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全部特征,而是将其犯罪构成的一部或全部,交由其他法律、法规去规定,刑法分则条文中只指出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如第345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第327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第330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等。也有一些条文仅指出了“依法”、“违反国家规定”等。4.空白罪状和叙明罪状并存形式。5.引证罪状。在条文中不直接表述某一犯罪的具体特征,而是援引刑法分则其他条款的规定,来说明该犯罪的具体特征。又包括四种情况:(1)因特殊主体而使用引证罪状。如刑法中大量出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就是适例,它只指出了特殊主体,具体的构成要件需要引用前款的罪状才能确定。(2)因情节或后果严重而使用引证罪状。如刑法第257条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因主观方面不同,在确定此罪名时而使用引证罪状,即引证另一相关罪名的罪状。如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过失犯前款罪的”,引证相关故意犯罪的罪状来说明过失犯罪的构成特征。(4)因单位犯罪而使用引证罪状。如常出现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等。三、罪名罪名指犯罪的具体名称,如刑法第305条称为“伪证罪”,第232条称为“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使用应当规范,一定要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罪名的规定中的名称。(中国特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