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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选择逃避债务的法律原因很多公司在面对债务的时候都会选择用各种方法去逃避债务,但是在明知道逃避债务有可能会损失更多的情况下,为什么还是有那么多公司选择讨债呢?公司选择逃避债务的法律原因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公司选择逃避债务的法律原因11、我国法律对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刚性规定造成了人们对法人人格绝对化的理解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此刚性的规定造成了人们对法人人格绝对化的理解,认为法人的债务只能以法人自身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只在出资的份额内承担责任。股东如果对法人履行了出资义务,没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注册资金行为,便不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于是,经济生活中就出现了大量的空壳法人,有的法人在成立后,注册资金便被“巧妙”地转移走,如以高额工资、奖金、借支或者其他方式将注册资金提走,使法人没有自主财产进行负债经营。而当这些“空壳”法人因负债被诉诸法院时,债权人往往面临着一个虽然打赢了官司,却由于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其合法权利得不到实现的局面。2、现行法律对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缺乏制裁手段,使得对于利用法人独立人格规避债务的相关责任人强制执行十分困难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在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赖账逃债者抽逃出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等不法行为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有些不法商人利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的特性,把设立公司作为逃避法律,有钱不还债的工具。虽然法律规定了抽逃注册资金或者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但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抽逃注册资金或者虚假注册的行为方式不具体而操作性不强。再者,这种责任的查证十分困难,债权人对欠债法人的财物变动情况无从查证,加之地方保护主义因素,这种刑事案件鲜有可见。这些现象使得公司的独立人格异变为逃避法律监督的工具,造成难以追究恶意逃避债务的直接责任人,从而使得大量债务案件无法执行。公司选择逃避债务的法律原因2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企业通过逃废债造成其成本和收益严重不对称,这是造成企业逃废债现象蔓延的根芽。由于逃废债行为可以给企业、债权人乃至地方带来较为明显的经济利益,导致我国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逃废债现象。当前,企业持续经营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主要依赖于银行、投资公司等机构,由于企业既能通过逃废债行为实现对资金这一紧缺资源的无偿占用而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同时这种行为又相对“简单易行”,造成投资成果由局部、团体甚至个人不当获得,责任却要由贷款机构承担,转嫁了风险,大大降低了企业举债成本和收益代价,又无须承担相关的责任、受到相应的惩戒,因而,逃废债盛行也就不足为怪了。从企业逃废债的主观故意上分析,从现行制度上找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国家缺少制裁逃废债行为的具体法律和制度。企业在逃废债务时都经过精心研究,规避了法律和政策。虽然以前我国的《民法典》、《民法典》、《民法典》都确立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一直以来缺少防范和制裁逃废债务行为的具体法律和制度,使债权机构对打击企业逃废债务时没有直接依据和可操作性的手段,实际操作起来往往缺东少西。由于无法可依,因此也就造就了一批无法可究的逃废债企业,这也可以说是形成恶意逃废债的的最主要的'原因。逃废债对债权部门来讲是一种经营风险,无法单靠加强管理来遏制。即使在国际相对成熟的市场环境中,若想遏制逃废债大量发生,也主要依赖严苛的法律惩戒,诸如巨额惩罚性违约金、对商事资格的限制、企业及个人信用优劣等级的评价和公示等,而在目前我国就恰恰欠缺有效制约逃废债行为的法律机制。现存能够借用的所有法律防护手段,都停留在确认权利和弥补损失上,责任体系中没有任何对逃债人的惩戒机制。(二)企业改制欠缺健全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对于企业的改制过程尚未形成规范统一的操作体系,各项制度约束尚不健全,对改制企业的逃废债行为尚未形成综合治理办法。目前企业改制形式多种多样,越来越多的企业试图走“合法避债”道路,而不是在改制过程中“资产随着负债走”,债权部门的债权落实没有法律保障。一些企业采取阳奉阴违的做法,在改制中不是把主要精力用在转换机制、改善经营管理上,而是想方设法逃废债务。使有关维护和保护债权的政策、规定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从而达到化大公为小公,甚至化公为私的目的,造成企业改制成功之日,正是债权部门债权悬空之时。也正由于缺少法律规范和制度约束,使得企业逃废债不是“最后的晚餐”而变成了“免费的午餐”。(三)破产程序存在缺陷。目前我国不规范、不成熟的破产体制实际很容易被破产企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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