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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快递(2015)3期.总第7期财税法规快递9月10日•(2015)3期.总第7期本期财税法规快递主要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财税法规汇编整理,股权转让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税务处理方式,随着集团股权转让业务的增加,股权转让的财务、税务处理在集团公司已经常态化,望各公司财务人员认真学习相关的财税法规政策,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股权转让财税法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5日,国税函〔2000〕687号文件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不征契税的批复》2002年8月16日,国税函〔2002〕771号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不征契税的批复》,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因北京首创集团受让其26.62%的股权而于2000年更名为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哈工大八达集团受让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62%的股权,企业再次更名为哈工大首-1-财税法规快递(2015)3期.总第7期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10日,财税【2002】191号文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进行通知,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3、《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合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1月28日,国税函〔2005〕130号国税局公告【2015】20号文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对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5年6月13日,财税【2005】103号文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股市全流通,推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进行通知,具体事宜详见附件5。-2-财税法规快递(2015)3期.总第7期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6年9月19日,国税函〔2006〕866号文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具体内容详见附件6。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9年8月24日,国税函〔2009〕461号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为适应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下同)薪酬制度改革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等文件,就执行上述文件有关事宜公告,具体内容详见附件7。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2009年12月10日,国税函〔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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