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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部(以下简称集团本部)员工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提高集团本部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本部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团人力资源部施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外与集团本部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员工的基本条件、义务和权力第四条集团人力资源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品行;(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四)集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集团人力资源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二)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维护集团荣誉和利益,保守集团商业秘密;(四)忠于职责,勤勉尽责,服从领导;(五)遵守集团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七)其他义务。第六条集团人力资源部享有下列权利:(一)履行岗位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解除劳动关系;(三)按照规定获取劳动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参加集团安排的培训;(五)对集团工作提出建议;(六)申请辞职;(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章岗位职级序列设置与管理第七条集团人力资源部职级序列设:管理职务序列、专家职级序列(聘用)、职员职级序列和事务类岗位。第八条管理职务序列设: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师、中层管理人员(部门正职、副职)、部门助理。第九条专家职级序列设:一级专家、二级专家、三级专家、四级专家、五级专家(由集团聘任为准)。第十条职员职级序列设:一级职员、二级职员、三级职员、四级职员、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七级职员、八级职员、九级职员、十级职员。第十一条事务类岗位根据直接从事非管理工作的后勤等操作事务设置。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根据各部门工作职责确定本部各部门人员编制以及各部门管理人员职数。第十三条集团人力资源部的岗位应当对应相应的岗级。岗级按照《人力资源部职级序列设置方案》确定。第四章招聘录用第十四条招聘录用集团人力资源部,采取组织招聘、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第十五条组织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根据用人部门编制和工作需要,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就初步人选征求集团领导意见;(二)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考察;(三)集团人力资源部组织体检;(四)报主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集团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批;(五)提请集团党政联席会研究;(六)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七)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向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审批备案手续。第十六条拟聘人员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同等条件下,集团本部优先从系统企业(项目)选聘员工。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招聘为集团人力资源部:(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或因违法乱纪被其他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集团确定其他不宜招聘的。第十八条集团本部实行新进员工试用制度。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合格,予以转正,考核不合格,视情况延长试用期或予以解聘。试用期间,如有品行不良、工作成绩欠佳、无故旷工以及因本人身体条件或业务能力无法胜任所任岗位工作等情况,停止试用,予以解聘。第十九条集团本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每一聘期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条件的签订无故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五章岗位聘任、调整和晋升第二十条集团本部实行岗位聘任制。每一任期为三年,聘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规定任职年龄的,解聘其担任职务。第二十一条员工按照职员职级序列晋升岗级的,应当逐级晋升。第二十二条员工岗位晋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集团人力资源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建议人选;(二)报主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集团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批;(三)提请集团党政联席会研究;(四)集团聘任。第二十三条提拔任用部门助理职务的,除应当具备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等条件外,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第二十四条集团本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按照《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办法》执行。第六章考核、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对集团人力资源部的考核,在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其工作实绩。第二十六条员工考核分为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第二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员工职务(职级)、以及员工奖励、培训、出国、解聘(辞退)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