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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GRANDALLLEGALGROUP北京·上海·深圳·天津·杭州·广州·昆明·成都·宁波·香港BeijingShanghaiShenzhenTianji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ChengduHongkong二○○九年四月1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致: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GLG/SZ/A1440/FY/2009-014引言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涛股份”、“发行人”、“公司”)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08年3月24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关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2009年3月16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律师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4月3日08046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要求2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名称、术语、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一、反馈问题1:关于发行人2003年改制有关情况(一)关于经深圳市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具体内容、金额;以及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期间净资产增加5,326,464元的确定依据。1.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合理核查,深圳市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具体内容、金额如下:根据深圳市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03年3月17日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02]第1226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02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装饰工程公司整体净资产评估价值为24,645,572元。此评估结果已于2003年7月6日在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了备案(根据装饰工程公司在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该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延至2003年9月30日)。根据上述资产评估报告,装饰工程公司经评估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的具体内容、金额如下表:单位:万元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值率(%)项目E=(C-B)/BABCD=C-B×100%流动资产18,073.178,222.798,222.790.000.00长期投资264.0064.0018.18-45.82-71.59固定资产31,771.771,771.071,735.56-35.51-2.00其中:在建工程4541.78541.78537.06-4.72-0.87建筑物51,034.191,034.191,010.81-23.38-2.26设备6195.81195.10187.69-7.41-3.80无形资产7--234.00234.00-3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其中:土地使用权8-----其他长期资产9-----资产总计109,908.9410,057.8610,210.53152.671.52流动负债117,606.787,745.987,745.980.000.00长期负债12负债总计137,606.787,745.987,745.980.000.00净资产142,302.172,311.882,464.55152.676.602.关于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期间净资产增加5,326,464元的确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