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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商在大陆投资的法律保护(提纲)郭晓文大陆方面鼓励和保护台商投资的成绩。鼓励台湾企业和个人到中国大陆投资并保障其投资利益,以促进大陆的经济发展和两岸的经贸交流,是中国政府长期实行的基本政策。而且,随着大陆法制建设的发展,在台商投资保护方面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从台商到大陆投资实际情况的数据观察,大陆所实行的上述政策和法律制度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据中国商务部的统计,截至2003年底,中国大陆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65277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14.71亿美元,其中,来自台湾地区的投资为364.88亿美元,随香港、日本、美国之后,占据外资来源地的第四位。2004年1-9月的统计显示,大陆1-9月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86.92亿美元,同比增长21.01%。其中来自台湾地区的投资26.21亿美元,占据外资来源地的第六位。由于台湾对大陆投资的限制政策,相当一些投资是通过台商在海外或香港注册的公司名义投入大陆的。因此,台湾在大陆的真实投资数据,可能远大于上述的统计数据。台商在大陆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也是相当引人瞩目的。据台湾证券交易所的统计,所有台湾上市公司今年前三季度大陆投资收益总金额高达299.856亿元新台币,较去年增加20.68%。其中,鸿海集团以81.93亿元居于首位,年增长率为22%,占母公司获利比重为34.14%。增长幅度则以胜华、南亚领先,分别增长75倍和34倍。以产业而言,今年电子、水泥、塑化、钢铁等行业的增长最为明显。投资大陆收益金额排名中,前五位全部为台湾电子股,分别是鸿海、建兴电、华映、广达和华胜。而据台湾经济主管部门的统计,今年1至8月台湾对大陆贸易额达396.46亿美元,较去年同期增长了38.5%。其中,出口额为293.11亿美元,同比增长33.4%,进口额103.35亿美元,同比增长55.3%,贸易顺差189.76亿美元,同比增长23.9%。1至8月台湾对大陆贸易额占台湾外贸总额的17.9%,比去年同期增长1.1个百分点。由于台商在大陆投资企业是大陆对台贸易的主力,上述的数据也可体现其经营业绩。大陆鼓励和保护台商投资的法律规定1、台商投资的法律待遇A、相当于外资的待遇。早在1988年,中国政府在《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中规定:“台湾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除适用本规定外,参照执行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第五条)。这说明,台商与香港或澳门商人一样,其在大陆的投资可以参照适用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享有外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这些待遇主要体现于大陆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和税法之中。B、专门针对台资企业的优待。199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下称《投资保护法》)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第十三条)。这说明台商在享受外商投资待遇之外,还可享受专门对台湾投资者制定的政策待遇。实际上,除了国务院的规定之外,各省市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对台资的专门优待政策。(参见附录一、2)C、可以获得大陆当地国有企业和居民同等的待遇。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及辅料等物资以及获得水、电、热、货物运输、劳务、广告、通信等服务方面,享有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同等的待遇。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在交通、通信、旅游、旅馆住宿等方面,享有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第十九条)。“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入大陆的小学、中学和高等学校接受教育。台湾同胞投资者或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台湾同胞投资集中的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台湾同胞子女学校。”(第十七条)2、对台商投资的保护内容A、投资权益的保护《投资保护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条)。《实施细则》也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第三条)。这里规定的是一般保护原则,具体的法律保护体现在民法、行政法以及刑法之中。对台商投资权益的侵害,其严重者可以受到刑事处罚。(参见附录二、案例2)B、不实行国有化和特殊情况下征收的补偿《投资保护法》规定:“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四条)《实施细则》又进一步规定:“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