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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19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勤俭办外事"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含出境,下同)用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国家外汇资金,防止因公出国中的逃汇、套汇、骗汇等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lt;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314号)、《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宁大政〔2005〕3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为因公临时出国。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用汇包括出国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短期培训或研修等用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用汇。第四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应努力压缩参团人数,尽量控制出国时间,严禁绕道旅游,避免重复考察,节约外汇开支。第五条外事处、港澳台办和计划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出国用汇的管理、监督工作,其中出国由外事处负责管理,赴港澳台地区由港澳台办负责管理。第六条出国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供汇联,培训团组还须持国家外专局或市引智办的确认件到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第七条外事处、港澳台办编制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应按照《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根据标准制订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预算,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一)城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城市间交通费,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可参照有关资料和根据惯例制订预算,但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二)境外其他费用:出国团组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用汇,应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三)出国团组在出国期间由外方负担的有关费用应从供汇预算中扣减。(四)出访国家在规定中无开支标准的,比照毗邻国家的标准提供预算(毗邻国家由财政部门确定)。第八条出国团组向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必须真实。第九条计划财务处对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出国任务批件是否是原件;国外邀请函是否真实可靠;国外活动日程安排是否明确、详细,路线是否经济合理;国外是否有收入,对方是否提供资助;人民币经费预算是否已落实。第十条对有开支标准的项目,计划财务处应按《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对无标准的开支项目,在报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审批后,计划财务处方可按出国团组与境外接待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咨询的出访地物价水平核定相应外汇。第十一条在审核出国实习、培训用汇时,计划财务处除按财政部、国家外专局颁发的《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执行外,还应对"培训合同"中有关开支项目进行审核,包括付款程序是否合理,培训费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具体授课天数是否合理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供汇:(一)手续不齐全;(二)有关资料反映情况不具体、不完整、不真实;(三)境外活动安排不合理,存在浪费行为;(四)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又不同意压缩预算。第十二条出国人员应在出国前10――15天持出国任务批件供汇联、培训团组还须持国家外专局或市引智办的确认件、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填制的《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经经费主管领导审批后的借款单,到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购汇。计划财务处对出国团组用汇申请审核后签字盖章,由出国团组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批汇手续,并持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及"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简称用汇申请书),到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第十三条出国团组必须按批准的用汇项目和限额预算使用外汇,不得擅自突破和擅自挪用,结余的外汇必须退回。第十四条出国团组和个人对下列费用应全部上缴,不得挪用或私分。(一)国外接待部门和国际组织等赠发的零用费、生活补助费、住宿费等,出国前已经领用相关费用的;(二)住宿费、机票的回扣和公款利息收入等;(三)出国团组和个人取得的其他应上缴收入(包括从事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的劳务费、出国展览的展品销售收入等)。第十五条出国团组在国外的外汇开支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经经办人、证明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确保费用开支真实、准确。第十六条出国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所有单据。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15日内到外事处或港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