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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在证券期货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7月7日)范福春同志们:刚才,尚主席全面总结回顾了近年来证监会在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建设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和取得的重大进展,部署了在证券期货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下面,就如何贯彻落实尚主席讲话中的各项要求,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抓紧抓好,我谈几点具体意见。一、关于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二是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三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对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未构成商业贿赂案件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本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治理工作的基础。能不能真查、能不能深查,直接决定着治理的效果,对此,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关于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证监会按照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证券期货行业实际,制定了配套文件,并已下发各单位,正在贯彻落实之中。下面,我再强调几点:第一、落实任务分工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的实施意见》,“证监会负责组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期货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对上市公司发生在资本市场上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组织自查自纠,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在其他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各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完成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确定的任务。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由其注册地所在地区的证监局按照监管职责组织实施;其分支机构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由该单位的总部负责组织;各总部发现分支机构存在问题的,向总部所在地证监局报告,并由该证监局通报存在问题的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由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统一组织实施,各证监局配合。对于上市公司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发生在资本市场的,如证券发行上市、并购与重组、在证券市场的委托理财等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由其注册地所在地区的证监局按照监管职责组织实施;发生在其他业务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由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组织实施,证监局密切配合。证监会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第二、从六个环节入手,把自查自纠引向深入各证监局、证监会基金监管部要组织行业内各单位,在年底前对2001年1月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同时,证券期货监管系统内各单位要围绕自己的监管工作,有的放矢地开展自查自纠,把自查自纠工作不断引向深入。一定要抓好以下六个主要环节:一是宣传动员。各单位要召开动员大会,董事会、经理班子、党委班子等要带头认真学习文件,要让广大员工掌握党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精神,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自查自纠的工作进度、步骤和方式方法。二是调查摸底。各证监局、会内有关业务部门要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了解相关市场主体不正当交易行为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三是查找突出问题。这一环节是自查自纠的核心,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都是为查找突出问题做准备,只有查出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并进一步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一环节的重要性,认真查找问题。证券公司要重点查找综合治理开展以来,在经纪业务中,为了做大交易量,增加收入,向机构客户的负责人或居间人账外暗中给予好处费和返佣等问题;在资产管理业务中,为了取得受托资金,向委托单位的负责人和员工、居间人账外暗中支付大额好处费问题;在投资银行业务中,为了拉项目,违规向发行人及有关负责人或居间人账外暗中支付大额顾问费、公关费等问题。上市公司要重点查找在上市公司并购或重组过程中,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账外暗中收取收购人或重组方支付的财物,或者通过费用报销等其他方式收取财物问题;在发行过程中,向承销商、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等有关单位、个人账外暗中支付费用或输送其他利益,或收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向发行证券所必须聘请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支付无真实服务内容的服务费用问题。在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资产管理中,公司相关人员将资产管理资金和收益存入个人帐户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