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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教育&网络教育20XX年5月试题答案课程名称:合同法A卷√B卷□考试时间100分钟评分教师职称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B2.B3.D4.C5.B6.B7.D8.C9.D10.C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ABCD2.ABC3.ABCD4.AD5.AC6.ACDE7.ABDE8.ABCD9.ACD10.AD三、辨析题(每小题8分,共24分)1.答: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直接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是订立合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2)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明确具体;要约邀请则不具体。(3)相对人不同:要约的相对人即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要约邀请的相对人都是不具体的。(4)约束力不同:要约具有完全的约束力;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2.答: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1)对租赁物的要求不同(2)融资租赁合同不具有继续性(3)承担义务不同(4)形式不同(5)后果不同(6)瑕疵担保责任不同(7)期限不同3、融资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3.答: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行为的比较:(1)委托是一种对内关系,而代理则是对外关系,其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委托人与第三人承担。(2)委托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而委托代理则源自于委托人的单方授权。(3)委托合同涉及的委托事务的范围比委托代理的范围要广,代理事务仅限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委托事务还可以是事实行为。(4)委托合同是产生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之一种,但委托合同和委托代理又是彼此独立的。一是仅有委托合同而没有委托授权不能产生代理关系;二是委托合同无效或撤消,代理人的代理权并不必然消灭。四、简答题(共31分)1.(9分)答:从两者的概念出发,区别主要有:(1)产生时间不同(2)性质不同(3)赔偿范围不同(4)归责原则不同。2.(10分)答:积极要件:(1)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2)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3)须债权已界清偿期。消极要件:(1)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序良俗(2)动产的留置不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3)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而取得(4)债权关系当事人之间没有排除留置的特约。3.(7分)答:(1)合理预见规则。所谓合理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承担的间接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其在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的规则。(2)减轻损失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3)损益同销规则。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在其应得的损害赔偿额中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部分的规则。(4)责任相抵规则。是指当事人双方都存在违约责任,而根据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范围。(5)双倍赔偿规则。当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时,其损失赔偿额不受合同法规定的限制,而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即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4.(5分)答:(1)原合同关系的有效存在。(2)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并对变更的内容约定明确。(3)合同的变更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4)是非实质内容的变更。五、案例分析题(共15分)答:(1)该摩托车毁损的风险应当由乙商场承担。(2)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负担是指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我国民法对于物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将交付行为作为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成立要件。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而使得该条规定所确立的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与《合同法》第133条关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一般规则“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移转”相一致。可见,我国的民事立法就动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移转,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既与标的物的交付,又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相一致。这样规定契合当今的立法潮流,应予坚持。其中《合同法》第142条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二是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3)在本案中,乙商场未将摩托车交付给买方甲,且也不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故根据风险负担的规则,应当由乙商场承担该摩托车毁损的风险,而甲无须交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