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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08-11-20访问次数: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7]10号)的有关精神,省政府设立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为规范该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我省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建设及服务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支持企业不得低于70%)、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第二章支持内容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如下(详见附件1):(一)对转入我省的企业按照实际到资金额、新增就业人数、引进的高端人才数量和项目类别,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资助。1、对单个项目实际利用外资超过500万美元(或引进省外资金实际到资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按照当年实际到资金额、新增就业人数和引进的高端人才(高端人才主要是指职业经理人、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数量给予适当资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50万美元(或引进省外资金实际到资超过1000万元),参照以上标准给予资助。对属鼓励类的利用外资项目或加工贸易项目,资助金额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增加20%。对转入的服务业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支持门槛;2、对国外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的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的,给予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设立中国地区总部的,给予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对国外大企业和机构在我省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给予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开办费资助;3、对已在我省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又在我省新设企业的,给予开办费资助,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首次来我省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给予开办费资助,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4、对转入我省的鼓励类重大外资项目(含增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给予部分资助:对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给予50%的资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给予70%的资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对各地服务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给予适当资助。1、对重大项目(拟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或引进省外资金拟投资总额超过1亿元,并符合湖北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前期论证、策划和调研、项目库建设、项目推介资料制作等,按实际费用支出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2、对境内外重大招商引资活动,按场租费支出的5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3、对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组织产业招商、驻点招商的费用给予适当资助,按实际费用支出的7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人数不超过2人,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4、对承接产业转移培训费用给予70%的资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5、对产业招商宣传活动费用给予70%的资助,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三章管理部门与职责分工第五条省财政厅是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具体是审核年度支持重点、中长期规划和资金使用预算、审核项目完成情况并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省商务厅是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项目支持重点、中长期规划、项目组织实施、建立项目库及评审论证工作等。第七条市、州、县各级财政、商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做好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第四章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资金申请按行政管理级次,逐级申报。省直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其它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当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州商务、财政部门,由市州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二)须在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在省内领取税务登记证(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作为项目单位除外),资信状况良好;(三)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或限制类项目;(四)投资类项目须开工建设且引进资金到位率达到50%以上,资产并购类和捐赠类项目须达到合同协议完成标准要求;(五)所申报的转入项目须是当年度引进且无其它纠纷、争议。第十条项目单位按行政管理级次申报项目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还须加盖财务专用章):(一)申请使用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书面报告;(二)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三)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