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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PAGE155页共NUMPAGES155页第PAGE\*MERGEFORMAT155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55页宁德市交通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宁德市交通局执法依据:共62件(一)法律5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三款: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二)行政法规12件(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92号)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条第五款: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78号)第六条: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8)《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奔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7号)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