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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及品管法規目錄壹、前言公共工程品質之良寙攸關民眾福祉與政府形象,政府機關之採購,是一非常繁複細密的工作,過程除必須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之規定辦理外,因其內容、性質又屬契約行為,與廠商權益息息相關,政府採購法自施行以來,採購之作業雖已朝程序透明化,資訊公開化,決標合理化、爭議制度化加以規範,以期政府採購達到公平、公開,透明及制度化,惟實施以來因其範圍廣泛,機關採購人員與工程業者,無法深入瞭解採購法規範之內涵,因而造成認知上之差距,而衍生諸多的爭議,同時在作業上也產生許多之窒礙,為因應各界之需要,政府採購法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經總統明令公佈修正,其內容並做相當幅度的調整,相對的相關子法也陸續配合增修中,是之整體的採購制度己產生許多的變化將是一個新的開始。有鑑於此,為方便機關與業者之相關人員真正瞭解採購制度,本文特就採購之基本規定有系統的加以整理介紹,供機關與業者相關人員在執行及管理上的參考,以確保雙方的權益,藉以促進公共工程之施工品質。貳、機關辦理採購之法規依據政府採購法三、適用項目及定義:(一)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佣等。(法2)(二)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總統90.1.10.華總一義字第9000003820號令修正)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法7)(三)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法8)(四)機關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其委託屬勞務採購。(細4)四、適用範圍:(一)涵蓋工程、財物、勞務之採購。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佣等。(法2)(二)適用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法3)(三)適用於補助法人或團體所辦理之採購。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法4)(四)適用於開放民間投資興建、營運案之甄選廠商程序。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法99)(五)適用於機關間勞務或財物之取得(法105.行政程序法15.16)(六)機關以代收代付款辦理採購,係以機關名義辦理招標並作為簽約主體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工程企字第8809716.8811083號函釋)(七)補助對象之選擇,非屬政府採購法之規範範圍,至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依其身分適用本法之情形如下:1.若為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其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2.若為法人或團體,則依本法第四條之規定適用本法。3.倘接受補助者之身分為自然人,其採購不適用本法。(工程企字第8821986號函釋)(八)以廣告互惠方式委請特定廠商印製印刷品,雖未動支機關經費,惟實係以機關原可收取之廠商權利金及廣告收入抵付,二者之間確存有「對價關係」,應適用本法。(九)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報價、決標後,依採購合約提供標的所進行之採購,屬得標廠商之履約行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工程企字第8819603號函釋)五、採購原則:(一)機關辦理採購,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機關訂定採購契約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法6)(二)技術規格不得限制競爭。(法26)(三)廠商資格不得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為限。(法37)(四)與公平交易法競合時優先適用政府採購法。六、採購門檻金額(規模):(一)公告金額係機關辦採購,本法強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