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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docx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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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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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PAGE46页共NUMPAGES46页第PAGE\*MERGEFORMAT46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46页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解读】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试点纳税人,是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也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一、试点纳税人范围的界定:试点纳税人应当是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试点地区目前包括以下省市:上海市、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九省市。二、单位和个人范围的界定:(一)“单位”包括所有单位。(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中的“其他个人”是指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人。单位、个人,包括境内、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境内”、“境外”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个人的居住地在境内或境外。(扣缴义务人的相关规定见第六条)三、提供应税服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服务行为,应税服务行为目前限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行为。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四、油气田企业的特殊规定试点地区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试点有关事项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应将应税服务与原生产性劳务取得的经营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试点有关事项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解读】本条是关于单位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确定的具体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方面来把握:一、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的概念和特征(一)承包经营,是指发包方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按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二)承租经营,是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财产。(三)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然后依附的企业、个体户或者自然人将其经营的财产纳入被依附的经营主体名下,并对外以该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二、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的纳税人的界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解读】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分类、划分标准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三方面来把握:一、试点纳税人分类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管理模式,对增值税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在本次增值税改革试点中仍予以沿用,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其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不同,需作区别对待。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如何掌握(一)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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