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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9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9页XX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19号)和《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省本级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含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支出。中央财政下达由省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五条专项资金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其中,专项转移支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新设立专项资金,对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投资、融资、保险等金融服务。第六条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资金。新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或由省财政厅直接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第七条省财政厅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在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包括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专项资金,应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省财政厅对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和财力可能进行审核,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对拟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下年度预算草案。年度预算确定后,当年不出台增加专项资金的政策,确需增加的,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不得重复设立或增设与现有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根据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要求编制滚动预算;对于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应在上报部门预算时细化到具体地区和项目。第八条未经省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中央补助时,不得承诺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要求省级财政按比例或额度配套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安排省级配套资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在安排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时,除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市县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不得要求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第九条专项资金应根据项目实施规划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超过5年确需保留的,按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办理。现有专项资金未明确执行期限的,应照此办法予以补充明确。第十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省财政厅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并经财政监督部门进行内控机制审查及财政法制工作机构或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规性审查,做到一项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应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扶持对象、使用范围、申报程序、分配办法、资金拨付、绩效管理、执行期限、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一般公共预算同时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在具体管理中应作为一个专项,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与中央配套的专项资金可以执行中央的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现有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对已完成或偏离项目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全省工作重点的专项资金,按程序予以调整或取消;应逐步减少竞争性领域专项投入,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专项予以取消;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专项资金应调减预算或取消。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申报法”等方式进行分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财政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计划,财政部门切块下达,应逐步扩大因素法分配的比例和范围,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