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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科技大學教職員工差假管理辦法58年2月訂定71年9月修正86年1月6日8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88年1月4日8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88年10月11日88學年度第1學期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91年2月19日9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91年9月2日9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94年6月23日9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95年8月21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97年2月18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98年6月25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98年9月7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99年2月8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99年6月28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第一條為使本校教學及行政業務循序推進,增進工作效能而能免停滯計,特訂定本辦法。第二條本校上課及辦公期間暫定自八時至十六時三十分,進修部暫定十四時至二十二時,如因有必要事故,在此期間離去者,須辦理臨時外出登記,一週內不得超過四小時。第三條本校編制內專任教職員工之差假,依本辦法辦理。本校雇員比照職員工之差假辦理。第四條本校核給教職員工之差假類型與日數如下: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二、因病必須治療或修養者得請病假,每學年以三十日為限。其超過期限者,以事假抵銷。因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療者,經校長核准得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間以一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半年;延長病假不得扣除例假日。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本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即將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必要時得於分娩前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五、女性教職員工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日數併入病假計算(有課需補課)。六、男性教職員工之配偶分娩時,得請陪產假三日(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有課需補課)。七、因父母、配偶死亡,得請喪假十五日;養父母、配偶(養)父母、子女死亡,得請喪假十日;(外)曾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得請喪假五日。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八、遭遇不測之天災人禍,本校得視實際情形准予特別假。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校核准外出處理公務者,得請公差假。經核准之公差假,得支領差旅費。(一)有關機關或他校行文本校參加各種會議,經承辦單位簽請指派人員,陳校長核准者,或由校長指派代表本校出席者。(二)代表本校參加無經費補助之各種活動或比賽者。(三)本校指派參加之各項與校務發展直接有關之研習會。(四)因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各項活動,經校長核准者。(五)參加國內外學術性論文或教學研討會,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六)因臨時緊急公務,需人員趕赴處理者,得由單位主管先行指派,事後補辦公差假手續。十、具有下列情事之一,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經本校核准者,得給予公假。公假不得支領差旅費。(一)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二)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者。(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五)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者。(六)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者。(七)經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者。(八)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者。(九)因執行公務受傷必須治療、休養者。十一、其他經本校專案核准之特別事假。第五條本校編制內專任職員工,在本校繼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學年度起,每學年應准休假七日;服務滿五年者,第六學年度起,每學年應准休假十四日。教師兼任行政業務者亦同;教師兼任行政年資以最初到職日計算。前項教職員工在不影響業務運作下,每次休假應至少半日。非寒暑假之休假日數,一次(排除例假日屬接續上班時日作為認定標準)不得超過二日。當學年度內未休假日數,視為放棄。本校雇員在本校繼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學年度起,每學年應准休假三日。雇員晉升為編制內專任職員,繼續服務未滿一年者,亦同。第六條職員工休假之前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