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第PAGE\*Arabic\*MERGEFORMAT2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2页煤炭产业聚集区企业税收优惠奖励方案第一条为鼓励煤炭企业入驻集聚区兴业发展,进一步加速园区经济建设措施,制订本方法。第二条煤炭产业集聚区新创办的年征税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前两年企业实践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局部按70%返还企业;后三年企业实践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局部按50%返还企业。第三条煤炭产业集聚区新创办的年征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前两年企业实践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局部按80%返还企业;后三年企业实践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局部按60%返还企业。第四条煤炭产业集聚区新创办的年征税额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前两年企业实践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局部按90%返还企业;后三年企业实践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县级留成局部按70%返还企业。第五条为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设在我县的跨省、省内跨市跨县企业总部,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企业所得税应征税额,自迁入之日起五年内,前两年企业实践上缴交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局部全额返还企业;后三年企业实践上缴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局部按80%返还企业。第六条煤炭产业集聚区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能按方案完工投产的,按其项目银行借款利钱额赐与10%的贴息;对省级和国家级重点项目,按其项目银行借款利钱额(扣除省和国家的贴息)赐与15%的贴息,贴息期限二年。第七条对入园企业认定由财务部分牵头组织审核后,报县县政府主管指导核定。第八条本方法由县财务部分负责分析。第九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