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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PAGEPAGE8江苏检察机关办案绩效考核细则最新江苏检察机关办案绩效的考核细则出炉。大家知道江苏检察机关办案绩效考核细则的具体实施内容吗?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江苏检察机关办案绩效考核细则最新版本,欢迎阅读!江苏检察机关办案绩效考核细则试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根据《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考评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是以对检察官司法办案考核为主,同时对与司法办案相关的检察业务工作进行评价的检察业务管理活动。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员额检察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专职)委员、检察员。第四条各级院应制定检察官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不同岗位检察官的办案数量、质量、工作要求和职业标准等,作为办案绩效考核的依据。第五条检察官办案绩效实行分级考核制度,入额院领导司法办案情况由上一级院考核,其他检察官由本院考核。第六条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坚持客观评价、简便易行、科学有效原则,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合理设置权重比例。第七条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应当实行量化评分,具体实施由各级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一)一般规定第八条对检察官办案绩效考核以评价司法办案为主,兼顾评价司法作风、司法技能和职业操守,分别占70%、10%、10%、10%。(一)司法办案评价是对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规范等情况进行评价;(二)司法作风评价是对工作态度、团队协作、敬业精神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三)司法技能评价是对参加素能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研修,开展法律适用研究、课题研究以及撰写调研信息简报等情况进行评价。(四)职业操守评价是对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第九条司法办案依照《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清单(试行)》认定案件范围,分为实体性办案、程序性办案和指导性办案。第十条检察官每年应当完成一定办案数量。基层院、设区市院担任部门负责人的检察官每年办案量应达到本部门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0—70%。基层院检察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1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30—40%;设区市院检察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的20—30%。本院检察官平均办案量以实体性办案为计算基准,入额院领导办案量依照第十一条认定。第十一条入额院领导应当根据各自分管的检察业务,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办案量参照其分管的检察业务部门检察官平均办案量确定。省院入额院领导每年直接办案不少于2件。第十二条检察官办案量的考核,基层院考核实体性办案、程序性办案,省、市院还应当考核指导性办案。预防、研究室、案管部门以工作项目量的形式考核。(二)司法办案评价(70%)第十三条检察官司法办案评价,采用案件量化评价方式进行。对不适合采用案件量化的检察业务工作,可以采用监督事项或工作项目量化的方式予以评价。量化时具体监督事项数或工作项目数的统计方法和范围,由案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确定。第十四条检察官办案量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数据为依据。与司法办案紧密相关的检察业务,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没有设定的,由各级院科学合理认定,可以纳入司法办案评价的内容,并报上一级案管部门审核确认。检察官在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的,以检察官办案组协同办理的案件确定个人办理的数量。第十五条案件量化评价,应当明确基本的办案任务并设置相应的基础分,同时设置反映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规范等情况的加减分项目。对本规则第九条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类型设置难度系数,平衡案件量化时的差异。个案的量化评价逐步实现由省院开发的绩效考核软件评定。(三)司法作风评价(10%)第十六条检察官司法作风评价,由分管院领导评价、部门负责人评价、本部门其他检察官评价和所配备的检察辅助人员评价四部分组成。检察官兼任部门负责人的,由分管院领导评价、本部门所有检察官评价和所配备的检察辅助人员评价三部分组成。司法作风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每个等次对应相应分值。最终评价汇总取平均分。第十七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评价应当设一定比例的权重。(四)司法技能、职业操守评价(各10%)第十八条检察官司法技能评价,可以设定基础分,实行加分制,无相应情形的不加分。各级院可以根据本规则设定司法技能评价的加分项目,最终按权重折算。第十九条检察官职业操守评价,可以设定基础分,实行加减分。各级院可以根据本规则设定职业操守评价的加减分项目,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