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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油品调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提高依法治企水平,增强运用法律手段促进改革、管理经济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想》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事务。包括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的法律咨询论证、规章制度管理、合同审核与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处理、商标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商登记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涉及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公司企业发展部是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向工贸公司总法律顾问汇报工作,全面负责或参与处理公司业务中的法律问题。(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四)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公司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提出处理或解决的意见与建议。(六)其他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第四条公司法律工作实行双重管理和双向负责的工作机制:(一)对所从事的每一项业务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确保本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二)对贯彻上级单位法律工作制度、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等方面向上级单位负责,确保法律信息真实与畅通,维护公司根本利益;(三)重大法律事务由公司企业发展部与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处理。第三章法律业务管理第五条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构建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公司应健全各项法律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专项法律制度,以完善法律事务管理。第六条公司的法律事务由企业发展部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出具涉及公司权利、义务、责任、利益等方面的证明、承诺、说明、确认、授权等,如确需出具,应在企业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后,统一出具,并由企业发展部相关部门存档备案。司法、行政部门及仲裁、公证、律师等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必须由企业发展部签收。其他部门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不得擅自签收,应立即送交法律事务部门。第七条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具备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应在具备考试报名条件后三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逾期未取得的,予以转岗。公司应鼓励和支持法律岗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第八条法务管理专员应遵守下列要求:(一)不得在明知咨询人的动机或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帮助;(二)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咨询人的不正当要求,损害企业的利益;(三)不得对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草率处理;(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企业规定不能公开的事实和材料;(五)不得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权限从事与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六)其它法律事务工作要求。第九条法务管理专员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工商登记、基础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第十条对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应拟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的范围、目的和要求。第十一条完成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后,相关承办人应写出总结报告。对公司内部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改进的意见或建议,经企业发展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审定后报公司主要领导及上级单位法律事务部。第十二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法律文书、书面法律意见以及相关文件或资料及时存档备案。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完善法律授权制度,授权手续由企业发展部办理。第十四条公司发生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第十五条企业发展部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其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企业发展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涉及相关部门业务的,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第十六条法务管理专员及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对其在法律事务工作中知悉的相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要求,保守秘密。第四章法律意见书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和推行总法律顾问参与经营决策的法律意见书制度。第十八条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公司企业发展部出具法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