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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PERLINK""四川省建设厅相关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措施》通知川建发[]67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认真落实实施中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深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阻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正当权益,现将制订《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措施》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实施中碰到问题及意见请立即向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应。《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措施》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112号文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措施》即行废止。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措施四川省建设厅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阻止拖欠工程款,维护发承包双方正当权益,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措施》(建设部令第10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订本实施措施。第二条本措施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必需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应该实施《计价规范》和本措施。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是否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凡确定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应该实施《计价规范》和本措施。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取两种计价方法。能够不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专门性要求外,仍实施本措施。第四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该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照客观、公正、公平标准,维护发包人、承包人正当权益。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和查对应由含有资格注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负担。第六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订表式。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法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含有编制能力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含有对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第十条采取工程量清单方法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需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其正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十一条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一)《计价规范》;(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相关政策;(三)省政府及省级相关权力部门要求规费;(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五)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六)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七)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八)其它相关资料。第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依据《计价规范》附录要求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应采取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要求设置,十至十二位应依据拟建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实际确定。(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要求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实际给予描述。对采取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取详见图集或图号方法。但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要求计量单位确定。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标实际选择其中一个确定。(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要求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八)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计价规范》附录中未包含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立案,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补充项目标编码由附录次序码和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次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标名称、项目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