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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执业医师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1999.7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第二节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第三节医师执业规则多点执业探索第三节医师执业规则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2011.7第三节医师执业规则第三节医师执业规则第四节医师的考核和培训第四节医师的考核和培训第五节法律责任第五节法律责任第五节法律责任第五节法律责任第五节法律责任第五节法律责任第五节法律责任第五节法律责任【案例】胡万林非法行医案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商检起诉(19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万林犯非法行医罪,于1999年11月16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胡万林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于1997年7月至1998年10月间,先后在山西省太原市“万林医院”和陕西省长安县“终南山医院”以及河南省商丘市“卫达医院”进行非法行医活动,分别对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郑州713研究所工程师王宝然、漯河市市长刘法民、商丘市凯旋路第二小学退休教师何素云进行诊治,让王宝然、刘法民、何素云连续服用加有芒硝的中药水,服药后他们反复呕吐、腹泻,引起严重脱水,电解质紊乱,造成王宝然、刘法民、何素云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胡万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胡万林辩称:在陕西省终南山医院行医时有山西中医学院颁发的“山西中医学院客座教授”证书,且是经长安县卫生局开大会宣布准许行医的;在商丘市卫达医院行医是经该院聘请并经商丘市卫生局下文答复同意的。胡万林的辩护人辩称:胡万林在终南山医院、卫达医院从事医疗活动是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胡万林本人没有收取就诊人的任何费用;三名死者不是胡万林治死的,而是胡万林没有治好。一句话,胡万林是合法从医,而不是非法行医,起诉书的指控不能成立。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胡万林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为人治病,在诊疗中造成多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从重处罚。该院于2000年9月1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万林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人民币。宣判后,胡万林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理由,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辩方以胡万林在终南山医院行医时有山西中医学院颁发的“客座教授”证书,并经长安县卫生局大会宣布批准,在商丘市卫达医院行医是经商丘市卫生局同意为据,主张胡万林具有行医资格。该种观点是不能够成立的。因为:(1)山西中医学院是医疗教育、科研单位,并不是医疗卫生管理机构,因此,其所颁发的“客座教授”证书,并不具有医生执业证书的法律效力;(2)胡万林没有取得中医专业毕业证书,因而不具备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法定条件,按照有关规定,他不能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3)商丘市卫生局下文同意胡万林坐诊,违反了国务院颁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是一种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胡万林虽被同意坐诊但不能视为其已经取得了行医资格。第五节法律责任北大医院事件《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乡村医生执业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