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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PAGEPAGE14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股份合作企业是我国中小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虽然股份合作企业在制度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其改革的现实性是比较明显的。下文是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欢迎阅读!江西省股份合作企业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鼓励、引导和规范股份合作企业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参照股份制原则,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财产按股份所有,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第三条设立股份合作企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劳动群众自愿组合,全员入股,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二)实行联合劳动,民主管理,留有公共积累;(三)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四)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五)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四条股份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入股资产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第五条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干涉。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第六条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为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的城镇和乡村集体企业、合作企业和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第二章企业设立第九条股份合作企业可采取原有企业改组或者新组建两种方式设立。第十条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应当经原企业资产所有者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报原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一)申请报告;(二)实施方案;(三)企业章程;(四)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五)依法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的报告以及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六)审批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集体所有制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继续享受政府对集体企业的优惠待遇,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一条新设立股份合作企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人以上作为发起人;(二)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万元;(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四)有股份合作企业章程。第十二条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和住所;(二)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三)企业注册资本、股金来源和股权设置;(四)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五)企业的机构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六)职工(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八)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九)章程修订程序;(十)职工(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中的企业性质栏内注明“股份合作”字样。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依法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企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待遇等事项,通过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五条股份合作企业实行职工大会和股东大会合一的制度,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第十六条职工(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劳动报酬;(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五)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六)对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七)修改企业章程;(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职工(股东)大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大会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制。第十八条职工(股东)大会作出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六)、(七)项规定的决议,必须经企业全体职工(股东)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由企业全体职工(股东)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九条股份合作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为职工(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职工(股东)大会,并向职工(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职工(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四)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拟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