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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法概述二、汇票三、本票四、支票【导入案例】甲公司向某家具厂购买一批办公用具,价款50万元。甲公司签发一张面额为50万元的汇票交给家具厂,约定由某银行作为付款人。后来,家具厂职工王某携带该汇票外出采购木材,不慎将汇票丢失,家具厂将此情况告知了甲公司,于是甲公司与家具厂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合同规定:已丢失的汇票无效,任何人不得凭此汇票要求甲公司付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将50万元付给了家具厂。丢失的汇票后来被家具厂找到,家具厂持此汇票到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为50万元的汽车,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持此汇票要求作为付款人的银行付款,甲公司得知此情况后,要求银行拒绝付款。问:这张汇票是否有效?银行是否应当付款?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向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因此,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既可以由出票人自己支付,也可以委托其他人支付。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二)票据的特征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其主要特征如下:1、票据是有价证券即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都代表一定的财产利益,持票人可以根据该票据,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货币或者其他财产)。2、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做成证券。在票据做成之前,票据权利是不存在的。票据权利是随着票据的作成同时发生的。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这就是票据的设权性。3、票据是债权证券4、票据是金钱证券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根据一定的信用行为等原因而产生,它的设立是有因的。但是,票据一旦产生,其法律效力与票据产生的原因互相独立,在票据流通时是不问其产生的原因的,它在流转过程中只要具备要式性,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力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债务人无条件支付即可。6、票据是文义证券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依据,不受票据所载文字范围以外的事由的影响。即义务人只按照证券上指明的金额和条件履行义务,而不问出票人的原意。即使票据债务人能够举出票据以外的证据,证明票据内容有错误,也不能变更票据债权人的权利范围。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法律法规严格地规定票据的格式和记载事项,票据符合这些要求的,即可具有法律效力;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票据事项的记载,票据无效。此外,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否则无效。这就是票据的要式性。8、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的权利可以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且,票据的转让不必要通知债务人,票据的受让人获得票据的同时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9、票据是完全证券所谓完全有价证券,就是证券权利的行使与证券不可分,票据权利的设立必须制成票据,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票据的转移必须交付票据,直到票据获得了支付,债务人的债务责任被解除,票据才归于消灭。所以,票据行为是完全的有价证券行为。(一)票据的种类有的根据规定票据有三种:汇票、本票和支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如此规定。但也有的国家规定,票据只有两种:汇票和本票。支票是另一种独立的票据。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如此规定。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种类,与英美法系国家一致。(二)票据的作用1、支付作用2、流通作用3、信用作用4、融资作用三、票据法的概念及立法情况(一)概念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我国票据法的立法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正式颁布,1996年1月1日起实施。2004年做了修改。四、票据行为(一)概念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涂改、禁止背书、付款、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划线、保付等。狭义的票据行为是票据当事人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二)票据行为的特征1、要式性即一切票据行为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行为人必须签章、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填写。这与票据是要式证券是一致的。2、文义性即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的文字含义为准。3、独立性即票据当事人进行的票据行为,互相独立,每一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只取决于该票据行为本身,与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无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