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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规划管理局行政执法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局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城乡规划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城乡规划执法,必须坚持合法、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第三条城乡规划执法实行持证亮证制度和告知制度。规划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亨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听证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告知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履行职责时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第四条城乡规划执法依法实行回避制度,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也可由其上级批令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要求其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属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局长的回避由县人民政府或市规划管理局决定,其他经办人员的回避由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决定。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五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实行每三日巡查制度,镇、乡、村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实行每周巡查制度。第六条对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审批意见;(二)建设用地的位置、性质、坐标、面积等是否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放线记录相符;(三)建设工程平面布置形式、建筑立面造型、外墙颜色、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审批意见的规定相符。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的平面布置、空间布局、立面造型、外墙颜色、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接入等是否符合规划审批的要求。第八条实施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时,发现有涉嫌违法建设行为,检查人员应立即口头制止。如口头制止难以达到监察目的的,应进行初步调查,经初步调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建设事实的,应当立即按规定报批后下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第三章立案第九条规划核实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将已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移交执法大队立案查处;案件来源于其他方面的,初步调查发现违法事实存在后,立即按规定报批立案。第十条违法建设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获取的证据材料中,初步证明了存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建设行为;(二)依据《城乡规划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三)有明确的违法建设行为人。第十一条立案应填写有统一编号的《新化县规划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立案呈批表》(以下简称立案表)。立案表由办案人按要求填写,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现场勘查笔录、行政处罚案件笔录等有关证据材料),由执法大队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第十二条发现违法行为情况紧急需立即启动执法程序的,可以事后补报立案。第四章调查取证第十三条办案人员可向当事人、有关单位或知情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代理权限,并提供经委托人和代理人签名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告知当事人、代理人或者知情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询问证人的,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单独进行,分别制作《新化县规划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笔录》(以下简称调查笔录)。第十四条《调查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调查的时间、地点、案由,调查人员及其执法证号码,记录人、调查参加人姓名;(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单位的全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个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几个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应注明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提示当事人核对执法证号码;(四)告知当事人涉嫌的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对涉嫌的违法事实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提交证据材料及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五)当事人、全权代理人、知情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包括违法建设人员、建设地点、动工时间、建设占地面积、建设层数、建筑面积、建设进度或程度、建筑总造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情况等)以及执法人员调查了解的相关情况。第十五条《新化县规划管理局现场勘查笔录》(以下简称勘查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勘查的时间、地点、案由,勘查人员及其执法证号码,记录人、勘查参加人姓名;(二)当事人的名称、违法建设地点;(三)亮证表明身份,提示当事人核对执法证号码;(四)有对违法情况的文字描述内容(包括违法建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