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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管理办食堂管理办法15篇[经典]食堂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全面提升单位职工食堂综合服务保障能力及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食堂坚持“严格管理,优化服务,厉行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第三条由于单位人员较少,无专人管理职工食堂,经研究,单位职工食堂采取外包制度,在单位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第二章财务管理第四条伙食费管理。单位就餐职工每月按规定标准交纳伙食费;单位有关会议(培训)、公务接待等工作完毕后,按《单位会议(培训)结算报销单》和《单位公务活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结算,按照成本据实报账。第五条职工食堂实行预算包干制管理,办公室每月对职工食堂费用开展预算后提交单位党组审定列支,食堂承包负责人按月根据实际开支提供发票向办公室申请报账。第六条除日常用料支出外,其他采购在100元(含100元)以上的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双人实施。第三章食堂管理第七条单位食堂实行民主管理,成立“职工食堂质量考核小组”,负责对职工食堂卫生状况、饭菜份量、质量等各方面进行监督。第八条职工食堂原则上仅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膳食服务,交流人员及借调人员由办公室向食堂人员提供名册后安排就餐,公务接待严格按单位公务活动管理办法办理,严格贯彻执行《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第九条食堂工作人员不得将食堂的任何物品带离食堂。第十条厨师应认真做好计划安排,按周制定菜谱,菜式品种和菜式搭配尽可能多样化,努力做到菜肴可口、营养适度。第十一条食堂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发现不适合从事食堂工作的予以辞退。第四章采购管理第十二条食堂购置用料时,一次采购金额在100元以上的',实行双人采购,采购前由食堂厨师提出采购需求,填制《单位招待所食堂用料采购单》交采购人员采购,采购结束后,将采购的用料和采购单交食堂管理人员验收签字。第十三条采购的物资必须及时验收过秤,同时提供采购清单,并经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进入报账程序。第十四条设材料保管岗位,负责对米油等干货实行使用登记管理。第十五条对米、肉、蛋、海鲜等定点供应的材料,实行双人验收,其他小菜及配料由食堂人员直接购买。第十六条定点供应商的选择按单位集中采购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职工食堂质量考核小组人员定期或不定期作市场了解,并对采购食物的数量、质量及单价适时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五章就餐管理第十八条就餐人员进入餐厅后,应自觉依次排队领取饭菜,不得随便进入厨房区。第十九条就餐人员不能将饭菜抬到办公室或其他地方用餐,严禁将公用餐具带出餐厅。第二十条就餐人员按照办公室通知就餐时间就餐,超出就餐时间后,厨房不再提供膳食服务。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食堂管理办法2北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设于校园内,为满足本校学生(含教职员工)就餐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专用场所。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中小学校食堂组织管理、食品安全管理、食堂从业人员管理、食堂食品采购、食堂食品储存、食堂食品加工、食堂食品供应、食品营养管理、食堂财务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监督检查等,适用于全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管理。幼儿园的食堂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教委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办法并督促区教委履行食堂管理职责。第五条区教委是本区学校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属地内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校食堂建设,完善学校食堂设施设备条件;明确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建立考核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第六条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学校食堂“非营利”要求,加大政府投入,制定落实优惠政策,降低学校食堂运行成本,严禁学校以任何方式从学校食堂盈利。第七条坚持自愿性原则。尊重学生、家长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制学校所有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学校应制定在校就餐管理办法,规范在校就餐管理。第八条落实校长负责制。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