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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政策与法规发展历程及《政府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带来的便利政府信息公开仍存在的问题相关案例发展历程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和开发进入新的阶段1984年:邓小平同志作了“开发信息资源、服务四化建设”的题词;随后,国务院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陆续建立信息专门机构,国务院信息处、国省际政务信息网络、国家经济信息系统领导小组、国家信息中心陆续成立。80年代中后期: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进入第一个高潮90年代:80年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对中国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简称中国政府网)官方微博和官方微信10月11日在新华微博、腾讯微博和微信开通,是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的又一重要平台。中国武汉(http://www.wuhan.gov.cn/)《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五年来取得的成效第三,就配套制度而言,原先的政务公开相对比较简单,要求并不是太高。相比之下,条例将对配套制度要求更高。为实施条例,政府机关应当准备政府信息目录和公开办事指南,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在办公地点提供查阅条件,必须在时限内作出答复,应当建立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可以说,条例的实施,将对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提出全面的要求。在国际社会,政府信息资源已经被界定为一项战略性资源。相反,在我们国家,对于政府信息资源的重要性长期认识不足,采用的也是粗放的管理方式,以至于我们在政府信息的采集、管理、使用、共享、保护、公开等方面,都面临诸多问题。条例的实施,实际上是打开了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末端环节,必然会产生倒逼效应,促使政府机关完善整个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实际上,就政府信息资源利用、基础数据库建设、信息安全、政府信息共享、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相关规定。条例的实施,必然会加速这一进程。第六,就法律地位而言,原先的政务公开大多是靠文件推动,法律效力不明或者效力等级低,一旦遇到上位法就容易产生冲突。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说是目前公开领域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依据,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的权威性。政府遇事习惯“捂”“删”“堵”信息公开条例缺乏操作细则、导致公开不全面、不具体比如说,信息条例只是很笼统地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的性质,与人民群众切身相关的“社会抚养费”、“职业病诊断标准”、“全国土地污染状况"等都被政府以‘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各种理由拒绝,使得公民与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矛盾更加突出。很多政府网站“长睡不醒”湖北浠水县统计局网站,最新数据还停留在2011年;河北兴隆县国土局网站上的“局长信箱”、“监督投诉”、“问题咨询”3个栏目,无一能打开……某市网站的公众服务栏目,咨加强询列表中有643条记录的状态是“未答复”,在“问题解答”子栏目下看不到任何的解答回复。而在“审批结果”子栏目下,3000多个受理号的审批结果为“未受理”,最早可追溯到2006年10月网站上线初期。《中国政府网站互联网影响力评估报告(2013)》显示,2013年中国政府的互联网影响力总指数仅为50.90分(满分100分)。相关案例案例一案例一分析:案例二案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