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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司法案例分析打工劳动者权益受侵犯司法案例分析相关范文.docx 立即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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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分析:打工劳动者权益受进犯司法案例分析相关范文篇一:司法民法案例分析题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题(2002年)四、(此题10分)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本人所有,卖给了古董珍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商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而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商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千载难逢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答复以下咨询题: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答: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由于钱某关于古董无处分权,属于出卖别人之物。此题考察物权处分。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别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于出卖人钱某将保管赵某的古董以本人的名义出卖给孙某,钱某并没有处分权而施行了处分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无权处分的行为效力待定,故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2.孙某能否获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答:孙某能获得古董所有权。由于孙某是好心买受人,依照好心获得制度获得古董所有权。解析:此题考好心获得制度。我国《物权法》对好心获得制度进展了明确的规定。《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情形的,受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为好心。(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恳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好心获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本案中,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叫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古董为本人所有,且孙某支付了1万元获得该古董,可见孙某对该古董的获得符合以上的好心获得的要件,因而能够适用好心获得制度获得该古董的所有权。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构成何种法律关系?答: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构成质押法律关系。此题考质押。《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此题中,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关系显然符合上述法条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而两人之间构成质押关系。考生可能容易将其与典权混淆,质押与典权的区别大致是:前者的标的为动产(或法定权利),后者标的一般是不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以质押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务履行,质权人无权对质物进展使用收益,典权虽亦有担保功能,但典权人能够对典物使用收益,具有用益物权的特性。4.孙某与李某之间商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商定效力如何?为什么?答:孙某与李某之间商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商定无效。考点:流质契约之禁止。解析:《担保法》第66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商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商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因而,不管是《担保法》依然《物权法》,都规定了流质契约之禁止、流质契约禁止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将质权人乘人之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此题中,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关于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商定显然违背了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因而,两人之间的商定无效。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答:在钱某和赵某之间构成无因治理之债的关系。解析:此题考无因治理。《民法通那么》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商定的义务,为防止别人利益受损失进展治理或者效劳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而,无因治理已经成立,治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此题中,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尽管最后房屋因台风而倒塌,但这并不妨碍钱某与赵某之间构成无因治理之债的关系。,施工队应向谁恳求付款?为什么?答:施工队应当向钱某恳求付款。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商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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