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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营业税的税务筹划第一节营业税税法简介一、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税收行政管辖权的区域。具体情况为:(1)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所销售或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销售不动产的活动。有偿包括通过提供、转让或销售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这里所说的“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这里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二)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1.各运输行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规定(1)铁路运输。中央铁路运营业务以铁道部为纳税单位;其他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是其管理机构,如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铁路专用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企业或其指定的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建临管线的管理机构。(2)水路、航空、管道或其他陆路运输。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所谓“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第一,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第二,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第三,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3)航空运输。航空运输中客运、货运、邮运、专包机运输业务和通用航空业务纳税人为航空公司。各航空运输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为纳税人,民航售票单位(不论售票单位是否为航空公司的分支机构,也不论售票单位是否在外县、市,是否单独核算)不是航空运输营业税的纳税人。(4)装卸搬运。一切从事装卸搬运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装卸搬运营业税纳税人。具体包括陆路运输、海运、河运、航空运输、铁路运输中从事装卸搬运的单位和个人,2.企业以承租、承包、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的,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对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3.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4.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包括:(1)银行。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5.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是纳税义务人。(三)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2)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3)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4)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5)各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6)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7)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二、税目、税率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税暂行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营业税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一)税目营业税的税目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设置了9个税目。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5大类。2.建筑业,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等,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内容。其他工程作业是指除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3.金融保险业,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4.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包括邮政、电信。5.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1)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和各种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