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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8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8页学校政策法规心得体会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认识xxx职业技术学院姓名:xxx学号:xxx作为一名高等学校的人民教师,不光要传道授业解惑,还应恪守纪律,对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有深刻的认识。所谓家有家规,国有国法,高等学校作为国家的人才“生产基地”之一,也需要有相关的政策法规来保障其基本秩序。通过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我对高等教育政策法规有了初步的了解。当然,若要在以后的教学生活中充分理解和掌握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仍然需要结合实际、不断学习。下面,我将对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作简单解析,并结合实际浅谈学习《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之心得体会。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主要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从中国近现代来看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与政府、社会、教师、学生之间都会发生法律关系。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因此,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也包括其在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1—教育的学校是依法成立的有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高等教育学校的法人以学校名义,作为独立的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够作为主体参与诉讼或仲裁。高等教育学校属于公益法人,从事以“培养人才,科技开发和服务社会”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高等教育学校还具有取得法人资格的手续简便特征。民办高校需依据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国家举办的高校依据行政命令即可取得法人资格。高等教育学校在其与教师、学生的关系中,可以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高等教育学校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就是说,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二、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变迁要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有清醒的认识,首先得了解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历史变迁过程,这将是我们理解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重要前提条件。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变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即改革前的高等学校。这一阶段的高等学校是计划体制的一个缩影,这类学校从公共财政的角度又被界定为“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作为国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高等学校实际上具有一种类似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第二阶段是1985-1995年的高等学校体制改革。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当生产关系不能完全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的时候,生产关系的调整与变革就势在必然了。由于以往的高等教育体制已—2—经不适应市场的发展要求。所以说,高等学校的体制改革也就成了必然,这也是高等学校地位变化的充要条件。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到“坚决实行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这是历史上首次提及高等学校自主办学权,其中简政放权包括了中央向地方和政府向学校放权两大内容。1993年发布的《刚要》中的改革思路主要是:下放、共建、合并、联合。尽管如此,《刚要》仍坚持改革过分集权的计划体制。所以说,这一时期学校的法律地位虽然有了诸多细微的变化,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仍然具有典型的强制性和计划性特征。第三阶段是1995年以后的教育体制改革。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后正式确立了学校的法人地位,赋予了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法人资格,使高等学校真正拥有了自主办学的实体地位。法人地位的确立,给当时的高等学校带来了新的机遇,从此高等学校可以做以前不能做的事情,比如:市场机制开始渗透到高等学校领域,高等学校的象征性市场化运作,高等学校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办学的市场化运作等。三、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书中提到,公立高等学校与国家机关同属公法人,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不属于公法人而是私法人。按照《民法通则》的分类,高等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所谓事业单位,以往是指由国家财政拨款、从事公益事业的组织体。不过,经济体制的改革,有些事业单位已不再享有财政拨款,被改制为自负盈亏或实行企业化经营,尽管如此,必须注重事业单位的目的事业主要是公益,—3—这是事业单位法人区别于企业法人的一个主要特征。高等学校既然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并具有典型的公益性,那么就是说高等学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任何超越法律规定权力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教育法》第8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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