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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9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9页中华医学会管理规定中华医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试行)(200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华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卫生部网站内容保障工作有关要求》、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协信息化工作规划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会及学会各专科分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经营性网站由学会统一筹划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是学会重要的基础建设,按照“统一管理、资源共享、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建设和管理。第四条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以建立数字化学会为目标,通过对学会资源整合与利用,打造面向学会会员和广大医务工作者的信息交流、面向社会大众提供医学信息和科学普及知识、面向专科分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的工作平台和服务平台。第五条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体系由中华医学会门户网站、学会办事机构局域网网站和分支网站组成。学会门户网站宣传树立中华医学会整体形象,集合信息服务、学1术交流、业务工作等多功能的综合网站;学会局域网网站建立自动化办公系统;学会分支网站包括专科分会网站和业务专项网站。学会专科分会建立与本专科学术相关的网站,为专科分会提供网上工作平台及为其会员提供网上学术交流的平台,促进本专科学术水平的提高;业务专项网站是学会根据业务发展和便于管理的需要,批准建立的与专项业务有关的专业网站。第六条中华医学会各类网站内容版权均归中华医学会所有。涉及个人知识产权的作品上网公布须征得本人书面同意。第七条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开发、更新和维护工作主要依托信息技术公司。第二章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领导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规划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重大事项由常务理事会审定。第九条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具体实施方案由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定。第十条学会网络信息部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组织建设实施和日常运行维护等工作。第十一条学会网站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秘书长为学会门户网站的负责人,专科分会主任委员是其分支网站的负责人,学会办事机构负责人为学会批准的业务专项网站的负责人。第三章门户网站管理第十二条门户网站的服务器设备,安装在学会计算机机房,由网络信息部承担其运转、数据安全和维护等日常工作。第十三条依据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由网络信息部提出门户网站的网页栏目的设计方案,报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实施。因业务发展或工作调整,新增或变更门户网站网页栏目,由申请部门获得分管秘书长批准后提出,由网络信息部集中报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批。第十四条门户网站实现如下功能:(一)面向社会发布学会简介、历史沿革、组织机构、会章及管理规定等信息。(二)面向社会发布学会动态信息,包括。学会办事机构工作动态;采编的卫生行政管理和医学新闻、专题报道;专科分会及地方医学会学术活动动态等。(三)建立中华医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应用系统,将业务工作延伸到互联网平台上,主要包括学会会员的注册、登录和会员服务专栏;全国继续教育项目的申报和公示;远程继续教育课程的公布;期刊投、审、退稿,期刊摘要等;医学科技奖的申报与公示;学术会议的申报、会议通知发布、征文通告,征文上传、网上注册和缴费等。(四)面向社会大众建立科普栏目,普及医学科学知识。(五)建立专科分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工作交流的平3台。第四章专科分会网站管理第十五条专科分会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建设规划和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专科分会网站使用规范的由学会统一分配的独立域名,已有独立域名的网站将逐步更换为新的域名,并与学会门户网站建立链接。第十七条专科分会网站的内容应与本专科学术活动相关。网站基本内容需要包括分会简介、委员会组成、专科会员服务等。第十八条专科分会网站首页须包含。由网络信息部统一提供的学会会徵标识;统一使用信息产业部核准的学会icp备案号;网站版权页注明“版权由中华医学会所有”。第十九条专科分会网站建设可由学会委托的信息技术公司统一开发,有能力和条件的专科分会可自行开发。第二十条专科分会网站服务器原则上应存放在学会计算机机房内,由网络信息部统一管理和维护。由其他单位代管服务器的需在申办报告中说明原因,获准后将服务器托管协议一份报网络信息部备案。第二十一条专科分会网站的建设和运行资金由专科分会自行解决。第二十二条专科分会网站申办,变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