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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5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5页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慈善信托——机遇与挑战并存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称慈善法)正式实施。随着《慈善法》的正式实施,更加细化的配套文件不断出台,国内慈善事业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通过立法的形式,使得慈善信托在中国得以落地,这也从侧面体现出社会多方于慈善信托制度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这对慈善信托的发展有积极意义,但慈善信托是一把双刃剑,机遇与挑战并存。《慈善法》第四十四条对“慈善信托”的定义为:“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从此条规定来看,现在的慈善信托可谓有法可依,相比之前的公益信托,也具有诸多优势:首先,明确了监管部门为民政部门。《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立其信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但这个管理机构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而慈善信托明确了民政部门的监管部门地位,解决了审批的难题,避免了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监管权的可能。其次,与传统慈善方式相比,慈善信托是一种隔离型的资产,传统的捐款很多是个人将财产捐赠给基金会,如果基金会破产,基金会的所有财产都会被清算,这会导致捐款人的财产也会被清算,从而导致捐款人的捐款意愿不能实现。而慈善信托,无论信托公司破产与否,这部分资金与公司财产1是相互隔离的,公司如果破产,这笔资金则会转交其他愿意作为受托人的机构继续保证运行,这就保证了慈善事业的继续平稳发展。再次,慈善信托更加便捷、灵活,公益信托设立必须经过批准,这为公益信托的设立增加了很大难度,而慈善信托设立只需备案即可,备案制的选择体现了主管机关简放政权的思想。此外,公益信托的监察人为必设机构,而慈善信托监察人根据委托人意愿设立,,把是否设置监察人作为委托人自愿选择的事项,这极大地便利了慈善信托的设立。都说2016年是中国慈善信托“元年”,在《慈善法》正式实施后,可以预见慈善信托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公益信托的规模也将不断扩大,在看到慈善信托不断发展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挑战,仍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我国开展慈善信托仍存在一些技术性问题,比如税收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对备案要求不统一等执行问题会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毕竟慈善信托获得社会关注是暂时的,而相关更加细致、具体的配套政策需要进一步落地以及信托公司需设计完美的慈善信托产品,从而使其带动小到企业业绩,大到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才是更值得关注与深思。面对目前慈善信托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慈善信托还有一段路要走,而且有赖于各方推动,鉴于此,我认为在下一阶段带动慈善信托发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尝试:一、与公益基金会实现优势互补。采用“信托公司+基金会”的业务模式,信托公司基于自身的制度优势和资产管理能力而更擅长投资运作,有利于实现慈善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同时信托公司也存2在一些明显的劣势,如在慈善项目来源以及项目筛选、运营及效果评估上普遍缺乏经验。而公益基金会的优势恰恰体现在慈善项目运作实施方面。长期以来,慈善基金会是我国慈善事业的主要实施主体,在受益人的筛选、慈善项目的运营管理及评估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信托给慈善行业提供了一个更灵活高效的行善方式,是现有的慈善形式的重要补充,以慈善信托为载体,“信托公司+基金会”的业务模式必将成为未来发展慈善事业的主流模式,从而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翻开新的篇章。二、与互联网相结合,慈善也要搭上“互联网”快车。采用实现“互联网+慈善信托”的业务模式,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已经有太多的行业和产业加入到“互联网+”的大队伍中来,顺应“互联网+”趋势,适应新时期慈善事业发展的步伐,利用互联网工具比如官方微信公众号,创新推出更多的平台,比如当前某慈善总会创新推出了“为众筹”模式,此平台完全是公益性的,推出这种众筹平台,公信力强,操作便捷,实用性强。三、与家族信托业务有机结合。“家族信托+慈善信托”模式在目前社会中颇受关注。近年来,随着我国高净值客户财富的日益膨胀,高净值客户回馈社会,践行公益的需求也日渐增强,以家族财富传承为目标的家族信托业务得到飞速发展。在此背景下,信托公司可通过慈善信托与高净值人群家庭财富管理的结合,通过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的方案设计,为高净值客户提供综合的财富服务安排,设计出既有财富传承功能、又能达到慈善目的的“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的新解3决方案,以有效拓展慈善信托业务增量及合作伙伴。现代信托法之父austinew.scott曾这样评价信托:“信托作为处理财产之设计,其灵活性没有其他法律能匹敌,设定信托之目的就如同律师的想象力一样无限。”可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