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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同意以其它方法筹集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由中央政府集中社会保障基金。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基础标准是,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增值。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资产。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相关政策,对社保基金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自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第二章理事会第六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推行以下职责:(一)制订社保基金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验。(三)负责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编制订时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汇报。(四)定时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情况。第七条理事会应严格实施本措施。对理事会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三章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第八条本措施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据本措施第十条要求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依据协议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第九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含有以下条件:(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含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企业及国务院要求其它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二)基金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全部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其它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含有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要求。(三)含有2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含有规范国际运作经验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限制。(四)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规行为。(五)含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六)有和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专业投资人员。(七)含有完整有效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监察稽核部门,并配置足够数量称职专业人员。第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和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申请人是否满足本措施第九条要求基础条件意见。理事会成立包含足够数量独立人士参与教授评审委员会,参考公开招标标准对含有条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评审措施由理事会制订。评审措施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立案。第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推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投资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协议,管理并利用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三)完整保留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汇报15年以上。(四)编制社保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汇报,出具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汇报。(五)保留社保基金投资统计15年以上。(六)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协议要求其它职责。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该立即向理事会汇报:(一)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包含重大诉讼或仲裁。(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价值受到重大影响其它事项。(六)委托资产管理协议要求其它汇报事项。第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适应社保基金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需退任:(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二)理事会有充足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三)托管人有充足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并取得理事会同意。(四)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证监会有充足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推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五)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协议要求其它情形。第十五条当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需立即委任新投资管理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立案;新任投资管理人确定并推行职责后,原任投资管理人方可退任。第十六条严禁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