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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经理部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沪昆客专湖南公司《建设标准化管理体系》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档案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设计资料档案、竣工资料档案、会议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人劳档案、招投标及合同档案、计划统计报表、会计档案等。本部在所管理项目工程施工中形成的对本部工作、工程施工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应按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和管理。第三条档案工作应纳入领导工作议事日程,纳入标准化管理工作流程,纳入各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第二章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综合部负责文书档案、会议档案、人劳档案等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工程部负责科技档案、设计资料档案、竣工资料档案等管理工作。计财部负责招投标及合同档案、计划统计报表、会计档案等管理工作。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档案管理工作。项目部设专(兼)职档案人员,负责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各分部竣工档案的编制,工程验交后负责办理竣工档案的移交。第五条各级档案部门应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为档案的保管、利用提供便捷的服务,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来改善保管形式和检索条件,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第三章文件材料收集、归档第六条档案收集内容为:(一)项目部各种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及事件形成的文件资料。包括通知、报告、讲话、简报、纪要、总结和典型经验材料等。(二)项目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包括命令、指示、重要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工作计划、总结、规定、章程、重要调查材料、计划文件、统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三)项目部所收与业务相关的文件资料。(四)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带回的各种文件、资料。(五)因机构变动或采购重要设备接收的各种文件、资料。(六)各种招投标资料、合同。(七)设计单位交付的设计文件。(八)业主、监理单位下发的各类文件、资料。(九)施工单位、设备安装单位编制的竣工文件。(十)其他应该收集归档的文件、资料。第七条项目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按规定对需归档文件材料进行系统、科学地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并定期向资料室移交,集中管理。文书档案类归档文件材料由公司各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后移交资料室整理、编目;基本建设档案、科学研究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人事档案、社保档案、会计档案、招投标档案等由相关业务部门设专人负责整理、编目、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或者拒绝移交文件归档。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向档案人员办理归档文件材料的交接。第八条项目部各部门和所属单位主要归档内容综合部:文书档案、会议档案、人事档案等文件材料;计划财务部:会计档案及验工计价、各种合同及招标投标方面的文件材料;工程管理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科研报告、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竣工文件、环境评价、环境保护、三电迁改、地下管线、文物迁改、通航论证、防洪评估、交叉跨越、林地手续等文件材料;安全质量部:试验检测报告、质量安全、工作总结报告等文件材料;物资设备部:部管甲供物资及设备招标的文件材料;项目部所属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可参考以上归档内容。第九条项目部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照片、实物、声像材料等)文件材料由专人负责收集齐全,分类整理,组成管理单位、编目(含电子版)后,向项目部资料室移交归档。第十条各类档案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分类、保管期限的划分、整理与编目,应符合国家、铁道部和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归档文件的书写及书写材料和载体材料应规范,法律手续完备。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并齐全、完整、准确、系统。电子文件应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非纸质文件材料应与其文字说明一并归档。第十一条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文书档案按《铁路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办档〔23〕14号)、《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2)执行;基本建设档案、科学研究档案、设备仪器档案、招投标档案按《铁路科学技术档案分类与代码》(TB/T1588-25)、《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GB/T17678.1-1999)执行;会计档案按《铁路系统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办档〔1998〕22号)及《铁路系统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办档〔1999〕22号)执行。第十二条归档时间文书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