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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类合同(实用20篇)合同是双方在法律和经济等各方面达成一致后,书面形式表达对某事物的约定和规定的一种法律文件。合同能够明确双方权益,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可信度,我们需要准备一份合同了吧。合同的签订对于商业合作来说至关重要,我们不妨来了解一下如何撰写一份优秀的合同吧。合同的撰写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附加条件。合同的签订应该是自愿的,不能违背公共利益和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类合同篇一委托人: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1条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1、工程名称:**桥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区境内。3、工程规模:桥梁全长12米,宽5米。4、总投资:。第2条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第3条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2、本合同标准条件;3、本合同专用条件(包括补充合同)。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第4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5条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第6条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本工程备案验收完成之日(工程施工监理期为日历日天)。第7条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三份,监理人三份。委托人:监理人:(签章)(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代表:代表: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建设工程类合同篇二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对于何为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根据上述规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其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分公司应当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旦分公司超越总公司的授权签订合同,并不意味着该合同一定是无效,除非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明知分公司越权仍旧与其签订合同。因为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授权范围仅对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2、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或者施工单位的工程处(工程队)对外签订的合同往往盖有工程项目部的章(有些是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由于工程项目部、工程处等是施工单位的职能部门,并非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此类合同严格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除非项目部、工程处(工程队)在签订合同时有施工单位的明确授权或者事后得到施工单位的追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合同往往因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而认定为有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如果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项目部在签订合同时是有代理权的,那么此类合同是有效的,因此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3、项目经理/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还有一种情形,是由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对外签订合同,合同上既没有公章也没有项目部章,只有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的签字。这类合同的效力认定要分两种情况:其一,项目经理如果是施工单位的职工,那么这种行为一般认定为职务行为,对于职务行为,施工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其二,项目经理如果不是单位的职工,实质上是工程实际施工人的,这类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因法律上成立表见代理而认定有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的项目部或项目经理以承包人名义订立合同,债权人要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部或者项目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