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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二00四年九月十日揭阳市人民政府颁发)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招标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分别在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所有招标投标活动,都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发展和改革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五条凡在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工业(含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六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1、煤碳、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和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10、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11、其他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影响较大的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采购和使用国有资金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采购项目。(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七)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八)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九)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十)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七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一)工程建设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二)货物采购: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批量货物价值3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货物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货物,货物价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药品采购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三)服务:1、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研究开发项目政府资助费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国有或者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1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5、使用财政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四)特许经营:1、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2、出让年经营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贸易经营场所的经营权的;3、出让年经营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道路、供水、电力的经营权的。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