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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PAGE\*Arabic\*MERGEFORMAT11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11页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定位调研报告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经济成分的不断涌现和增长,加之相关政策法规的滞后,致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取向不准,导致管理中存在“越位”、“错位”现象。如何做到立足本职,创新机制,突出重点,服务大局,不断提高监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国家总局提出的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的总要示,无疑是摆在我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前的一道新的课题。本文试图就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定位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错位的主要表现综观工商行政管理这些年来的工作,其职能的错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强调服务,弱化监管,市场监管职能错位。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一切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首要责任,就是对市场主体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在此基础上通过发挥职能作用为其进行服务。从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为经济发展和各类市场主体服务的方式应是直接服务和间接服务相结合,以间接服务为主,但目前的情况是,地方各级政府在界定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时,往往只注意强调服务,而有意无意中淡化了监管的职能作用,一提服务就不论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特点片面追求直接服务,其结果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使工商行政管理依法监管的职能不能到位。二是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正常执法职能错位。应该说,近些年来,随着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各级政府的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出现了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从“管理政府”向“服务政府”,从“权威政府”向“责任政府”的可喜转变。可是在一些地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管理模式还根深蒂固,悖于市场经济规律,行政命令配置市场资源的现象时有发生,本位主义、地方主义、封闭主义还大有市场。工商行政体制改革后,省以下工商机关虽然实现了垂直领导,但工商行政执法往往冲不破人情网、跳不出地方保护主义的怪圈。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因其所处的位置不同,担负责任不同,这就决定了思维方式、目标定位、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差异,加之一些市场经营者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从而导致某些地方领导将行政执法与经济发展软环境对立起来,要求工商部门对纳税大户和骨干企业不能查、行政壁垒不能动,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的行政执法不能到位。三是管理部门职能交叉,联合执法主体错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一方面,必须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严格履行各项职能,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还要完成政府赋予的其他任务,包括联合执法等。多数情况下,政府都会将一些超于职能之外的任务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唱主角,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先锋、打头阵,而把真正的主角即主管部门藏于幕后。同时,工商部门与许多专职执法机构,如质监、卫生、商检等部门职能重叠,执法范围模糊不清,常常出现某些领域的交叉执法、重复执法或监管的盲区和空白地带,导致执法管辖交叉、错位。四是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依法行政思维错位。有的工商干部政策水平较低,平时不注重理论学习,满足于应付一般性的工作,对依法行政认识不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重执法轻教育,重罚款轻纠正,重实体轻程序;有的工商干部不能严格依法办案,办人情案,致使执法力度大打折扣;有的工商干部在执法中还存在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的现象,对工商形象和执法权威的树立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少数工商干部对法律和政策的认识还存在偏差,认为严格依法行政是呆板,缺乏灵活性。误认为改革就是要敢于突破法律禁区,要针对不同情况善于“变通”等等,这些思想认识,也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二、造成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错位的主要原因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错位的四种表现形式,我们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实践,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解读,认为造成错位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国家立法滞后,给依法行政带来了较大的难度。“改革超前,立法滞后”,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中国特色的重要表现。我国的改革开放,前无古人,可资借鉴的经验太少,多数情况下都是在摸索中前进的,在它的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芜杂的东西,难免会出现一些不谐之音。况且改革的进程和速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预知性。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只能根据某一特定事物发展的规律而制定,滞后于事物无可厚非。同时,任何事物都有它发生、发展、完善的过程。而有的法律制定于事物发展之初,在出台时就带有一定的“硬伤”。有的法律急需修订和完善,有的法律法规受立法时效背景的限制,存在许多缺陷,有的条款规定不明确,有的没有罚则,缺乏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