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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盗窃是否要负法律责任?征询:朋友征询了我一个法律征询题:村里有个孕妇以怀孕作为掩护,屡次进展盗窃,被派出所民警抓住后,批判教育就放了出来。陈某特别不明白:孕妇偷东西难道不用负法律责任吗?广西陈某答: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屡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分金;数额宏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宏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可知,假设这名孕妇盗窃数额到达一定刑事处分标准或是盗窃情节符合前述规定,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峻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本人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可见,假设孕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等到孕妇产下小孩后再予以收监。假设盗窃数额较小,要给予行政拘留处分的,可以按照《治安治理处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犯治安治理行为人有以下情形之一,按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分:(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犯治安治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本人不满一周岁婴儿的。由此可知,孕妇盗窃可以不负法律责任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作者单位: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