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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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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经典案例分解《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案例分解第一节工程施工协议效力一、施工协议无效◆案例一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和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起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沈民初字第54号)原告: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冯聪、吕飒父亲,于5月8日病故)和被告所属沈阳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1994年3月签订一份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洪杰承建沈阳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含住宅、网点及办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15,090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至1996年末工程完工。按沈阳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工程造价进行判定,工程总造价为11,191,823元,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实际拨付工程款为7,815,100元,尚欠工程款3,376,823元至今未付。因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是被告于1992年4月12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2)22号文件同意成立,又于1995年9月22日以沈大东政办发(1995)45号文件撤销,所以该欠款应由被告负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未予答辩。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洪杰为原建民小区联建办承建综合楼事实存在,但吕洪杰作为无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对应资质自然人,承建该项工程,双方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应确定为无效,造成本案纠纷,双方全部有责任。鉴于该工程已实际建成,双方业已对工程造价经核实确定为9,635,988元,应按此金额结算。对于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原告已自认无争议部分为7,815,249.60元,但对建民小区联建办已经支付税金32,400元,水费2万元,电费415,437.28元,以房屋及车折款50万元,原告虽不予认可,但税金、水、电费系属实际发生,理应由原告负担款项,而以房屋及车折款50万元原告已认可系折抵其先行垫付工程款,应视为建民小区联建办投入,故以上款项累计为8,783,086.88元应为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金额。综上,原建民小区联建办尚欠原告工程款852,901.12元应给付原告,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因原建民小区联建办系被告创办并已撤销不含有法人资格临时机构,故对该笔债务应由被告负担。吕洪杰因病死亡后,应由其第一次序法定继承人即六原告继承。◆案例二兰太企业和鑫蓝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5月6日,兰太实业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兰太企业)和鑫蓝建筑企业(以下简称鑫蓝企业)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由鑫蓝企业承建兰太企业名下多功效酒店式公寓。为确保工程质量优良,兰太企业和天意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天意企业)签署了建设工程监理协议。协议签署后,鑫蓝企业准期开工。但开工仅几天,天意企业监理工程师就发觉施工现场管理混乱,遂立即要求鑫蓝企业更正。一个多月后,天意企业监理工程师和兰太企业派驻工地代表又发觉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天意企业监理工程师立即要求鑫蓝企业停工。令兰太企业不解是,鑫蓝企业明明是当地最具实力建筑企业,所承建工程多数质量优良,却为何在这项施工中出现上述问题?经过认真、细致地调查,兰太企业和天意企业最终搞清了事实真相。原来,兰太企业即使是和鑫蓝企业签署建设工程协议,但实际施工人是当地一支没有资质农民施工队(以下简称施工队)。施工队为了承揽建筑工程,挂靠于有资质鑫蓝企业。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严禁挂靠要求,该施工队和鑫蓝企业签署了所谓联营协议。协议约定,施工队能够借用鑫蓝企业营业执照和公章,以鑫蓝企业名义对外签署建设工程协议;协议签署后,由施工队负责施工,鑫蓝企业对工程不进行任何管理,不负担任何责任,只提取工程价款5%管理费。兰太企业签施工协议时,见对方(实际是施工队责任人)持有鑫蓝企业营业执照和公章,便深信不疑,所以造成了上述结果。兰太企业认为鑫蓝企业行为严重违反了老实信用标准和相关法律要求,双方所签署建设工程协议应为无效,要求终止推行协议。但鑫蓝企业则认为即使是施工队实际施工,但协议是兰太企业和鑫蓝企业签署,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正当有效,双方均应继续推行协议;而且,继续由施工队施工,本企业加强对施工队管理。对此,兰太企业坚持认为鑫蓝企业行为已造成协议无效,而且本企业已失去了对其信任,所以果断要求终止协议推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兰太企业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鑫蓝企业和没有资质某农民施工队假联营真挂靠,并出借营业执照、公章给施工队和原告签署协议行为违反了中国《建筑法》、《协议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原告兰太企业和被告鑫蓝企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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