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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函[2009]98号【涉及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主要内容】1、收入的税务处理2、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3、计税成本的核算4、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1)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2)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总则1、明确了文件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内外资企业不再有区别。2、明确了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范围及完工的条件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二、收入的税务处理1、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2、代收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是否确认为销售收入视具体情况而定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3、明确了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及方法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确认为销售收入。具体分为四种情况:(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一是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二是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三是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四是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4、规定了视同销售的情形及收入确认时间、方法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